案件背景:
近期,广东珠海海警破获一起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获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及大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活体,案值约4亿元。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下称10号文),走私珍贵动物是以数量进行定罪量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是以价值进行定罪量刑,关于珍贵动物的数量标准,10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案,首先需要区分走私对象是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其次,需要研究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
1996年,林业部发布了《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规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但该通知已被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11月13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所废止。2017年11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办法。另外,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的认定,农业部已于2002年9月25日发布《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该通知目前现行有效。
另外,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同属、同科、同目、同纲或者同门等标准依次确定。如果存在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按相同保护级别的同类制品价值进行核定;如果存在多种相同保护级别的,应取该保护级别的价值最低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进行核定。
再者,还有一些特殊的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标准:
1.象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2.犀牛角。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护发〔2002〕130号),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实际交易价高于上述价值的按实际交易价执行。
当然,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案,除了上面所提到的问题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任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