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集装箱货车运输货物,在货场内卸货结束后,没有检查集装箱箱门是否关闭就开车驶离。谁知此时工人韩某酒后在车内捡拾散落的黑豆,还没下车。被晃下车摔伤,抢救无效死亡。此后韩某的亲属将司机王某、物流公司、装卸队等相关方全部告上法院,索赔85万余元。2022年3月从法院获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外,物流公司赔偿家属53万余元。

王某是沈阳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汽车驾驶工作。案发当日,王某驾驶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往沈阳铁路货运中心蒲河营业室货场运送货物。

到达货场后,装卸工人进行卸货作业。卸货结束后,王某未下车查看,在没有关闭半挂车集装箱箱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驶离卸货地点。而众人韩某因捡拾车内散落的黑豆,而未在卸货作业结束后与其他装卸工人一同下车,其在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距离卸货地点约60米处落下车辆仰面倒地受伤。

随后,韩某的工友通过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抢救,经手术治疗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颅脑损伤符合坠落(包括摔跌)所致。

经查明,事发现场路面完好,受害人韩某系酒后作业。交警支队出警后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发后,韩某的亲属将司机王某、物流公司、装卸队等相关方面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5万余元。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离开卸货地点时,未关闭集装箱半挂车车门,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相应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集装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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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自己从事装卸劳务工作,应当具有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应当认识到其装卸作业前饮酒的安全危险性。另外卸货结束后韩某在车上捡拾黑小豆,没有尽到自身安全保护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家属50000元,物流公司赔偿家属530858.47元。

家属不服上诉,称尸检报告中未做出被害人韩某饮酒的鉴定结果。对被害人韩某工作前饮酒的事实认定不清。物流公司则提出上诉,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得出的结论均符合受害人韩某身体朝向与车辆行驶前进方向相反,跳车形成物理惯性导致的后脑着地死亡的合理推断。物流公司认为,韩某饮酒作业后因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地跳车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结果,受害人韩某承担承担损害结果50%的责任。

沈阳铁路运输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