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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粤0104刑初185号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林来某使用化名黄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号三楼与广州市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合作,由罗某出钱,由被告人林来某联系刷单团队,对天猫平台甲旗舰店发起虚假刷单交易。罗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林来某指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合计人民币72829.5元。经罗某确认,发起的虚假刷单交易逾6千单。2月22日,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林来某逃匿。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来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检察院随即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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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是淘宝店主,雇请被告人林来某为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通过“刷单”方式,虚假提高信誉,其目的就是“刷单”,罗某不存在因他人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根据罗某提交证据显示,经被告人林来某联络刷单团队,已在罗某店铺按约定发起6040单虚假交易和支付记录,林来某已履行约定。至于罗某主张刷单的交易全部失败导致货款损失,缺乏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以及具体金额,亦不能证实货款系被告人林来某获取。林来某虽有逃匿行为,系事后被罗某追究责任导致的避债行为,不能反推林来某事前就具有诈骗刷单款的故意。指控林来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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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件电商“刷单掮客”在刷单没有顺利进行的情况下,被电商主举报诈骗的案件。刷单不成功,未必是犯罪引起,有可能只是电商平台管制导致;即使存在蓄意诈骗犯罪,犯罪人既可能是掮客,也有可能是刷单团队。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对被害人有无被骗、被谁骗、钱款去向何处等问题予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