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少了不认账,给多了追着要,这就是离柜概不负责吗?”福建建宁县,男子何某去某银行取钱时,银行多给了1万。银行发现后,职员向何某多次索要,但何某拒不承认。无奈,银行将何某起诉,法院这样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事发时,何某在柜台办理取款业务,要取4万元。工作人员直接从后侧的钱箱拿出5万元给了何某。何某发现不对后没有做声,而是将多给的1万和正常取的4万一起装进包里。
当工作人员盘点核对的时候,发现现金少了1万。经过回忆,并调取监控,发现是何某多拿了1万元,随后,工作人员便与何某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要求其返还多取的1万元。
但何某却揣着明白装糊涂,不仅不返还,而且压根不承认自己多拿了钱。无论工作人员怎么说,说多少次,何某就是拒不退还。无奈,双方只能对簿公堂。
在庭审中,面对银行的起诉,何某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多拿银行的1万元,银行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而银行主动发起诉讼,自然是有备而来,充分举证证明何某多拿了钱。
首先,银行向法庭提交了何某当时办理业务的单据,证明何某办理额业务是取款4万元。
其次,银行提交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非常清晰的显示,工作人员从柜台拿出了5扎人民币,每一扎1万元,何某拿到后全部装进包里。
在铁证面前,何某主张自己没多拿钱的观点站不住脚了。但何某又辩称:柜台上明确放着“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即便多拿了,那也是银行自己的错,应该自己承担损失,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而银行却说,“离柜概不负责”是指客户离开银行柜台后,银行不用对客户负责。银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为了鼓励客户当面点清钱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而本案明显不适用于这种情形。
那么从法律上讲,何某是否需要返还银行多给的1万元呢?银行的说法是否有依据呢?
1、何某有义务返还银行的1万元。
何某取得银行多支付的1万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那么何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结合本案,何某作为得利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3种不予返还情形,因此何某必须返还银行多支付的1万元,同时银行还可以向何某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2、客户多取了要返还,那么如果银行少给了,难道真的“离柜概不负责”吗?
显然,银行客户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本身就存在着重大的法律缺陷。
从银行的解释看,“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单方面的一种免责声明,其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加重了客户的责任,这种单方声明在法律上叫“格式条款”,该条款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
当然,若真发生银行少给客户钱的情况,客户也不能吃哑巴亏,同样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不可能真正的做到离柜概不负责。在法律面前,霸王条款就是纸老虎。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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