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要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他从专业层面陈述了很多理由(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与很多罪名竞合、体系上存在逻辑缺陷、废除后不会有立法空白)。
讲得非常专业、非常好,深表赞同。
实际上,由于寻衅滋事罪标准的不明确性,使其装人入罪的“口袋”功能超级强大;从而沦为了公权力肆意妄为的伥助工具。
从保护人民权利、赢得民众对法治信任的角度计,应当废除。
一、寻衅滋事罪是“一百种刑事你”的方法中的必备良方
贵州毕节的“草包支书案”,只因一名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了社区支书一句“草包”,就被行政拘留。
而按照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别说行政拘留了,要定她一个寻衅滋事罪,也是毫无难度。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2项、第4项,属“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判她个寻衅滋事罪让她去坐牢、甚至判个十年徒刑,妥妥的一点问题都没有!
同样,陕西彬州的“转发打完疫苗不能测核酸被行拘案”,甚至“李X亮医生案”,都可以照此办理。
别说一般老百姓了,前述提出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政协委员,你故意在网络上制造热点话题,引起公众热议。
按照“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实际被浏览5K次或被转发500次”的标准,定个寻衅滋事罪也是没问题的。
如此看来,寻衅滋事罪真是居家旅行杀人灭口必备之良方。
“一百种可以刑事你”的方法中,寻衅滋事罪首当其冲。
学好寻衅滋事法,何愁没有理由抓?
二、寻衅滋事罪正在膨胀为越来越大的“超级口袋”
寻衅滋事罪,是在1997年现行刑法制订时,根据原1979年旧刑法中“流氓罪”修改而来。
由于原“流氓罪”的罪状中使用了“其他流氓活动”的用语,造成了“流氓罪是个框,什么都可往里装”的情况。
因此被亲切得称呼为“口袋罪”(还有非法经营罪、各种网络犯罪等)。
在1997年现行刑法制订时,为了摆脱“口袋罪”的恶名,规定寻衅滋事罪时,在法条上废除了“其他流氓活动”的用语,而将其行为形式限定为四项。
但是,由于规定含糊如“起哄闹事”,使得其行为的实际边界仍然是无边无际。
加上在成罪标准中大量使用“情节严重”、“其他”、“等”模糊用语;使得寻衅滋事罪仍然没有走出“口袋罪”的窘境。
而更为致命的是,进入网络社会后,出于网络管理的必要,有关部门对该罪进行无限制的所谓“扩大解释”(其实是类推解释),将虚拟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将发布热点话题也认定为“起哄闹事”,把引起热议认定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使得原本“小口袋”变成了“大口袋”,并一步一步朝着“超级口袋”前进。
“口袋罪”功能就是“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对权力机关的无限授权。
由于规定不明确,不管什么行为,只要稍有一点差池,都可以往里装。
不管什么人,只要看你不顺眼,也可以往里装。
你的行为是不是“起哄闹事”,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没有,完全由我说了算。
欲治你罪,何患无辞。
网上不小心说了句话,就可以寻衅滋事了,一般判五年,最高可判十年;比卸掉一条胳膊(故意伤害罪重伤),甚至比杀人、放火、强奸都判得要重。
更不用与收买一万名妇女(最高判三年)相提并论了。
现在的寻衅滋事罪,甚至还不如1979年旧刑法的“流氓罪”,当时还只针对地痞流氓、社会渣渣进行惩治。
现在,在网上说句话,很有可能被判罪大恶极的“网络超级大流氓”!
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不仅没有变小,反而变得超级巨大,进入网络时代后,不仅能装人,连天都能装了。
三、上帝死后,世界将何去何从?明确化、具体化、实用化
鉴于寻衅滋事罪种种被滥用、污名化的情况,从保护人民权利、赢得民众对法治信任的角度计,应当废除此罪。
那么,问题是:废除之后又当怎么样的?
很简单,重新立法,使犯罪标准明确化、具体化、实用化。
第一,废除“寻衅滋事罪”罪名。
第二,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
第三,将现“寻衅滋事罪”规定四类行为,保留两项行为,拆分为两个轻罪,明确入罪标准:
(1)殴打罪(或暴行罪):“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或殴打他人三次以上,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2)骚扰罪:“以追逐、拦截、恐吓、尾随方式骚扰他人,经劝止后仍然实施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的,依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认定。
第四,再也不要恣意去进行无边无际的“扩大解释”、“实质解释定罪”了。
第五,停止"微罪入刑"的步伐。
不要将网络上说话的行为,与杀人、放火同等对待。重整各罪法定刑,以罪刑均衡为原则,构建逻辑通畅的罪刑阶梯。
法律是指导人民正确行为的行为规范,国之大事,不可不察也。
无论何种法律,其正确道路应当是:标准明确、规范具体、实用至尚。
法律标准不明确,人民时时刻刻就会处于受到追诉的恐惧危险之中而不知适从。
法律标准不明确,权力的掌控者就会随时挥舞制裁的大刀,而使权力被无限滥用。
只有法律标准明确,才以政通人和。
可惜,当前的中国法学和刑事立法,却走向了另一个趋势,认为把法律搞得越玄虚空洞、越复杂纷繁、越大词空话、越前位极端,就越是“理论水平高”。
写几篇谁也看不懂的空话论文,创新几个漏洞百出的制度,新设几个时髦的罪名,就建设出世界一流法学了。
借讨论寻衅滋事罪之机,我也呼吁法律学人:去寻找一下真正的现实法律问题,去认真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去脚踏实地的解决问题。
法律是为了生活更美好!
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自由,让我们学好法律,用好法律,建设好法律,走向法治中国!
-作者:刑法人 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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