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秸秆里有老鼠,我就是将拌有灭鼠药的玉米粒,放在里面,为什么抓我?”黑龙江一男子对自己构成犯罪一事,很是不解,让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案件吧。
艾某某是黑龙江某屯的一名农民,家里种了玉米,玉米收获后,就将玉米秸秆放在了自家的林地里。这天,艾某某去了林地,发现堆放的玉米秸秆堆有老鼠,艾某某回家后,就在家中将 “美国2号”灭鼠药与玉米粒搅拌后,分两次将拌有灭鼠药的玉米粒投放到林地内。
白某某和艾某某是一个屯的村民,白某某家养了一些羊,白某某经常去放羊,有一天放羊返回时,途经艾某某的林地,部分羊进入林地吃草误食了带有灭鼠药的玉米粒,返家后白某某家1只羊因中毒死亡。
经检验,送检的羊胃容物、红色玉米粒及“美国2号”灭鼠药内均检测出氟乙酸根离子,羊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
艾某某认为自己只是为了毒死老鼠,且将拌有灭鼠药的玉米粒放在了自己的林地内,再说也只是死了一只羊,后果也不是很严重,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我们大家都知道,屯里分给大家种植的林地,都是公开开放的,周围没有任何栏杆,谁都可以进去,包括人和牲畜。艾某某在投放拌有灭鼠药的玉米粒后,也并没有放置提示标志,这时候,白某某放养的羊随意进入后,吃了拌有灭鼠药的玉米粒,因灭鼠药内有氟乙酸根离子,羊死亡。
艾某某的行为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牲畜等误食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一种过失犯罪。而艾某某投放的灭鼠药中因含有氟乙酸根离子,属于危险物质。
艾某某的行为已经对人畜安全尤其是放养型的牲畜产生了危险性,艾某某也没有在该林带周边设置栅栏等防范措施或其他警示提示标志,艾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艾某某和白某某是同屯村民,艾某某事后也积极赔偿了白某某的损失,虽然艾某某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解,认为自己就是毒几只老鼠,一直是本本分分的农民,但是艾某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畜的安全了。
幸亏,本案只是毒死了一只羊,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否则真是不堪设想。
根据法律规定,艾某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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