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一驾培机构伪造、变造培训记录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据了解,近日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移送线索,通过研判后,执法人员发现某驾驶培训公司学员薛某和董某的《培训记录》中,记载的培训时间以及教练员姓名与实际培训时间、教练员姓名均不相符,但该驾培机构仍凭借该不实培训记录,替两名学员报名了驾驶培训科目二考试。

执法人员约谈了驾培机构负责人,进行依法讯问,负责人承认了违法事实。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写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定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和招生资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然而,有部分驾校存在侥幸心理,在学员未进行培训或未在本驾校进行培训的情况下,向管理机构提交虚假的学员在本驾校完成培训的记录,侵犯了守法学员的权益。

来源:海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