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此次发布的《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精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意见》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

(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

(三)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

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为此,《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接受女报采访

请介绍一下七部委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又一重要举措,对指导当前审判实践,发挥人保令“隔离墙”的作用,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然而,实践中也发现,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制度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总量不高,一些妇女群众反映举证难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亟需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细化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以指导各地更好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全国妇联做了哪些工作?

去年六、七月份,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调研小组深入重庆等多地调研,与基层第一线办案法官座谈,实地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有效经验做法,为出台指导性文件奠定了实践基础。

2021年年底,全国妇联又通过国务院妇儿工委定期召开的反家暴会商会议,邀请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就如何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并就多部门出台文件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妇联组织在今后维权工作中将发挥哪些作用?

根据《意见》要求,妇联组织在今后维权工作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比如,《意见》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抄送当地妇联,以前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基层妇联可能不知道,现在可以及时掌握情况,回访并提供关爱服务;比如,《意见》规定了妇联组织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的地方妇联想协助执行,也不清楚该怎么做,现在法院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妇联干部就可以与法官、警察一起参加回访,对有没有家暴、有没有和好的情况做好跟踪记录,期满要向法院反馈;如果发现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妇联干部要批评教育加害人,同时帮助受害人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反映。必要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对加害人进行心理矫治。全国妇联支持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专门开展对家暴加害人的矫正辅导试点,参与项目的加害人经过一段时间小组活动后,认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学会了处理冲突和控制情绪,施暴行为明显减少,有的已经不再实施家庭暴力,项目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全国妇联将总结有关经验后向各省推广。

再比如,《意见》规定公安与法院、民政部门及妇联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以前妇联对家庭暴力的处警和告诫情况不清楚,现在根据《意见》,警察处置家暴后,就会及时通报妇联,妇联就能马上了解情况,从而及时配合公安部门,对家暴加害人、受害人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将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下一步,全国妇联将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把握《意见》的精神和主要规定,对妇联的职责任务作出细化分解,指导基层妇联全力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依法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家暴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在基层。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答记者问

请您介绍一下,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主要考虑?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请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发现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记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意识,致使举证不足,《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虽然有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权益,但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向来是执行领域的难中之难,请问,《意见》有什么解决办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这向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难点和弱项。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过程中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工作的紧密程度等,《意见》在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和合力。

宠粉福利来啦!!!

为感谢粉丝互动,小e妹特定制了一批“湖北e家庭限量笔记本”,作为奖品送出。获取方式:每个自然月内精选留言数不低于30条的粉丝,将获得限量笔记本噢;每人限领一本,数量有限,赶紧参与哦~

THE END

本文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本文属于政务公益宣传,对于文字或者图片有异议的,请联系删除!

投稿邮箱:

hubeiejiat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