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平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规划》提出,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

百善孝为先。敬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我们身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时有发生。有人长期对父母不管不问,更有甚者在生活中对老人进行虐待,这其中就不乏一些有能力赡养却拒不赡养父母的人。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着孝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弘扬,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树立,必须得到严管,甚至严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此,有能力赡养却拒不赡养父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现实中处理这种不赡养父母的行为却颇有难度。一是父母往往顾念子女,认为 “家丑不可外扬”,家庭内部的这类事不便让外人知晓。二是即使因赡养问题诉诸公堂,最终判决下来,还是要落到子女头上执行。如果能够顺利执行,老人经济上有了一定保障,但与子女的关系却可能彻底决裂。

赡养父母首先应是道德层面的自发行为。“羊有跪乳之恩”“乌鸦尚知反哺”,加强孝老爱亲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尊老敬老的文明风尚,依然是加强子女赡养父母行动自觉的根本方式。同时,可探讨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父母的行为纳入个人社会征信记录,这将有力增强子女赡养父母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一处失信,处处寸步难行,出行、贷款、就业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如若纳入个人征信,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成本将被大大提高,从而促进赡养父母成为每个人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每一个人都会老去,赡养父母就是善待我们的未来。也只有每一个人都有了赡养父母的意识和自觉,敬老孝老的美德才能代代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