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用中药方制药卖出去,才赚了130万,为何罚款6000万,再说中药副作用小,对人体也无害,人们反响也很好”。男子制作中药药品,为何会被处罚如此之重呢?

事情还得从2020年4月说起,彭某平时爱好中医,自己也自学了一些书籍,从《伤寒论》等中医书籍中摘抄药方后,在其租用的民房内,自行购买中药材,用自购简易设备、机模进行药品的生产加工成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再通过其微信店铺“雪某堂”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130万余元,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成品、半成品等药品货值15万余元,货值金额共计1455762.97元。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查获的药材,并要求彭某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130万余元和罚款3000万元(约货值金额的20倍)。因彭某一直未缴纳罚款,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3000万经催告后,彭某一直未缴纳罚款。(来源:四川法治报)

可能有许多人不解,彭某不就是用中药材加工制了点药,为何先是罚款3000万元,又加收了3000万元的罚款呢?再说中药对人体的伤害很小,不会有什么副作用的?能算药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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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彭某违反了哪些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呢?具体一一解读。

一、中药制品也是药品,生产药品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由专门的机构制作。

中医药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曾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医药也是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因此,生产中药制品必须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机构配制,并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二、彭某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资质

彭某在制作销售中药制品时,并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

三、对彭某的处罚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彭某已售出的药品获利130余万元,未售卖的药品价值15万余元,货值总金额为145余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彭某最低应处2175万元罚款,最高应处4350万元罚款,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某处以3000万元罚款合情合法。

2021年3月26日作出处罚后,彭某迟迟没有履行,无奈之下,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明确告知加处罚款3000万元。

加处罚款的依据是什么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彭某应缴纳的罚款为3000万元,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为90万元,即彭某逾期一日加处罚款90万元,从3月26日到9月7日,长达165天,应加收罚款14850万元,因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于是对彭某加处的罚款为3000万元。也是合情合法的。

彭某仅凭简单的设备就进行中药制品的生产,其中并没有任何的实验,我们大家都知道,正规的药品在出厂之前都是经过多次的临床实验,才面向社会销售的,彭某的行为风险可想而知,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药品的管理,也正是为了人民的生命健康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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