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
赤公通〔2021〕2号
为加强全市森林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强化涉林涉草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结合森林公安、林草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赤峰市公安局与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特制定如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律法规授权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由公安机关(森林公安)依法开展具体执法活动,作出行政行为。
(二)坚持“四个不变”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职能职责、机构设置、队伍构架和力量布局“四个不变”的要求,对于法律法规授权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由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林草部门配合森林公安开展执法活动。
二、工作机制
为构建协调通畅、职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确保涉林涉草案件及时办理,市公安局和市林草局成立协同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协调涉林涉草案件查处等工作。市林草局改革发展和科技科(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与森林公安的工作衔接。
(一)信息沟通方面。涉及政策法规、案件办理、森林草原防火等方面的工作信息,双方主动对接,及时实现林草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在信息采集、整合、利用方面的作用。
(二)案件移交方面。林草部门对信访接待、资源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和受理的林草、野生动植物涉嫌违法犯罪等线索,要指定科室及时移交森林公安。移交时林草部门提供林地、林木、树种及野生动物等相关数据情况,双方做好移交手续并登记台账。
(三)案件办理方面。森林公安对于受理的涉林草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完毕,办结后及时向林草部门反馈查处情况;林草部门根据森林公安查办案件的需要,及时提供林草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数据资料和行业标准等。
(四)专项行动方面。针对滥砍盗伐、破坏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草原、野外用火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规律,双方成立联合执法队伍,适时组织开展保护林地(木)、野生动物等专项行动,加强舆论宣传,保持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态势。
(五)安全保卫方面。森林公安要切实维护林区治安稳定,依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重新明确涉林治安案件范围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办理扰乱林业单位秩序、扰乱林草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治安案件。林草部门要积极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矿山企业,以及护林员信息等相关情况,双方共同对野生动物、矿山企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联席会议方面。双方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涉林草重大案件会商,通报林草资源保护及案件办理情况,分析涉林草违法犯罪形势,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特别是在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督查、野生动物保护等关键时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促进工作开展。
(七)林草及野生动物鉴定方面。涉林草、野生动物案件的办理需要出具鉴定意见的,可由林草、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具有相应调查资质的单位负责,提供林草、野生动物方面的技术支撑。在森林公安发出《(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7个工作日内,对涉案标的物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出具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责任追究
(一)林草部门逾期不将案件(线索)移送森林公安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送,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森林公安不接受林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或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旗县区公安、林草部门参照本意见,建立完善本地区工作机制。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月 18 日
文件来源: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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