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一女子冷某因不履行监护抚养子女的义务,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权,其子女由爷爷奶奶监护。
冷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分别于2009年、2010年生育了两个小孩。2011年,朱某因意外死亡,之后冷某改嫁他人,一直未履行抚养监护的责任,两个小孩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往后一直愿意继续由爷爷奶奶抚养和监护。为了取得小孩的法定监护权利,爷爷奶奶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冷某对二个小孩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爷爷奶奶为二个小孩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冷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在小孩的父亲去世后,没有给予小孩应有的关爱和照顾,拒不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小孩的爷爷奶奶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冷某的监护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监护人自其父去世后,一直跟随申请人爷爷奶奶生活、学习,并明确表示愿意由两名申请人抚养和监护,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两名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的生活感情、本人意愿等因素,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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