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以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等为核心内容行政法规。这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伴随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及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快速兴起,这些规定逐渐暴露出其滞后性、局限性。因此,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当日,北京已有企业办理完毕“歇业”手续,该《条例》正式落地。¹

该部行政法规以市场主体为维度,整合、完善、统一了我国目前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等规范。综观条例全文,有以下突出特点。

全文共: 2775字 预计阅读时间: 9分钟

场主体整合归“一”

《条例》第二条采取“列举+兜底式”阐释了“市场主体”的概念,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条例》囊括了此前分散在若干个行政法规中的市场主体,使得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更加趋于系统、一致。

创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制度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的“一定时期”,是指:市场主体“生命存续期间”的“歇业”状态最长不超过3年。但《条例》对每次“歇业”时长、“歇业”次数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问题有待后续通过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

同时,为防止市场主体以其处于“歇业”状态为名,行“营业”之实,《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登记为“歇业”的市场主体只要开展经营活动,那么就“视为恢复营业”,并不以恢复登记为“营业”为准。也就是说,《条例》对市场主体“恢复营业”的态度是“实质大于形式”,采“行为主义”,而非“登记主义”。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将维护成本降至最低,如节省记账、报税、年度公示、住所地使用费等,只需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即可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缩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六项外,前五项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相一致。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限制对象仅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条例》第十二条将限制范围扩大至亦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唯一官方授权公示”属性

《条例》全文有10处出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市场主体发生歇业、恢复营业、清算、注销、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撤销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恢复原登记状态等,均须且只能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无论是自然人或其他市场主体自行查询特定市场主体信息,还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查询特定市场主体信息,都应当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为唯一依据。

用风险状况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此条规定是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月13日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在行政法规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质量发展。

“承诺制”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即全体投资人只需对市场主体的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结清状况作出承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前述事项或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其中,个体工商户更是无需公示即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事电子商务经营市场主体

须“显著”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相关法律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当事人在尝试维权时却发现自身处于无法提供责任方主体信息的尴尬境地。为了降低维权成本,打消个别不法经营者躲避承担责任的侥幸行为,《条例》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同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未按照规定公示主体信息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待回答:市场主体被撤销后

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由谁承担?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但继而产生的问题是,因该市场主体存续期间作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是全体投资人吗?亦或仅由全体投资人中具体实施虚假登记行为的投资人承担不利后果?《条例》实施后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与明确。

总体而言,《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我国之前散见于各单行规范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系统化;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基础。

[1] 中国质量新闻网,《<条例>实施首日办理首例歇业登记》,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153775399991591&wfr=spider&for=pc。

作者介绍

王舰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顾问

邮箱:zt@zhoutailaw.com

王舰杰是北京邮电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方向为合同法、公司法、继承法、不良资产处置、网络法、电信法等。

王舰杰曾办理多起民商事纠纷、参与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任职于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期间,2014年至2019年直接承办案件约2500余件,参与办理执行案件500余件。其中,四川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申请人实现权益2600余万元。五年来,为申请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约8000万元。他承办的多起案件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作者 | 王舰杰

封面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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