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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7)豫1282刑初514号

(2018)豫12刑终240号

【基本案情】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通以“深圳护航软件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宣传网站开发,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峰让魏某通为其开发带有复利性质的结算系统网站,后魏某通联系南京都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按照陈某峰的要求编制网站程序源代码,魏某通购买该程序源代码后在互联网上先后为陈某峰开发了“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理财交易平台。被告人陈某峰以深圳市鹏旭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资料,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群宣传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等理财产品的会员或报单中心,每天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额分红,再发展他人加入还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推荐奖和依层级顺序的见点奖等奖励(奖励和分红均为虚拟的“万达币”),投资1500元5年变成103万元。陈某峰以此为诱饵发展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所谓的理财交易平台并要求会员再发展下线,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关系,陈某峰收取下线的费用后,给下级注册成为会员或者开通报单中心,在系统上以“万达币”的形式给下级分红和奖励,向下级出售“万达币”。从网站系统开通至陈某峰指使魏某通关闭“万达复利”系列网站期间,其下线应某泉、江某琴、刘某佳、林某成、XXX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了大量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理财交易平台,陈某峰通过其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收取应某泉、XXX、林某成等人转来的下级会员注册、购买“万达币”等的资金共计46752285.1元,该款被陈某峰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基金等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消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魏某通除了按照陈某峰的要求购买网站源代码给其制作交易平台以外,还负责“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网络理财交易平台的清理缓存、更换服务器、增加数据盘等日常技术维护,陈某峰通过魏某通使用的,以黎某、林某、李某等人名义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转给魏某通报酬2476965.66元,魏某通将上述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租用网站服务器、雇人清理系统缓存等费用外,其余部分先转到其本人真实的支付宝账户,然后提现到自己和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或购买基金。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峰、魏某通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袁某、董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计算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电子数据;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峰、魏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违法的“万达复利系列理财交易平台”欺骗下线进行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陈某峰的行为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关于被告人陈某峰的犯罪数额,经核实陈某峰收到应某泉等下线转来资金共计46350073.81元,扣除应某泉支付“佳群通讯”的1万元和蒋某琴的88.88+88.88元个人红包,认定数额为46339896.05元;被告人陈某峰亲属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魏某通的定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魏某通为陈某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提供帮助,可以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通收取的报酬扣除佳群通讯充值及红包接龙费用9900元,应认定为2467065.66元;魏某通亲属能够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通以“深圳护航软件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宣传网站开发。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峰让魏某通为其开发带有复利性质的结算系统网站,后魏某通联系南京都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按照陈某峰的要求编制网站程序源代码,魏某通购买该程序源代码后在互联网上先后为陈枫峰开发了“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理财交易平台。被告人陈某峰以深圳市鹏旭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资料,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群等进行宣传,承诺投入15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资金,即可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等理财产品的会员或报单中心,并且每天还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额分红,会员再发展他人加入还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推荐奖和依层级顺序的见点奖等奖励(奖励和分红均为虚拟的“万达币”),购买或出售虚拟万达币和人民币的比例是1:1,投资1500元5年变成103万元。陈某峰以此为诱饵发展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所谓的理财交易平台并要求会员再发展下线,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关系,陈某峰收取下线的费用后,给下线注册成为会员或者开通报单中心,在系统上以“万达币”的形式给下线分红和奖励,向下线出售“万达币”。

2016年2月1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陈某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并处没收261.6万元;罚款138.4万元。后被告人陈某峰通过手机微信、短信与魏某通商量逃避有关部门处理的方法,并指使魏某通关闭“万达复利”网站。从“万达复利”网站开通至关闭期间,被告人陈某峰及下线应杰泉(已判刑)、江某琴、刘某佳、林某成、XXX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了大量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理财交易平台,会员超过1600人,总层级11级。陈某峰通过其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支付宝等收取应杰泉、XXX、林勇成等人转来的下线会员注册、购买“万达币”等资金共计46339896.05元。陈某峰将部分款项转至其妻子曾某及女儿陈某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基金等银行理财产品,其他用于个人消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魏某通除了按照陈某峰的要求购买网站源代码给其制作“万达复利”交易平台以外,还负责“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网络理财交易平台的清理缓存、更换服务器、增加数据盘等日常技术维护。陈某峰通过魏某通使用的,以黎某、林某、李某等人名义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转给魏某通报酬2467065.66元,魏某通将上述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租用网站服务器、雇人清理系统缓存等费用外,其余部分先转到其本人真实的支付宝账户,然后提现到自己和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或购买基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峰亲属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50万元;被告人魏某通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0万元,审理中又向本院退缴赃款146.7065万元。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陈某峰及妻子曾某、女儿陈某名下购买的位于深圳市海上世界双玺花园(二)期3栋A座4906室、海上世界双玺花园(二期)3栋B座3005室两套住房;冻结被告人陈某峰及其女儿陈某,妻子曾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扣押陈某峰宝马X6轿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扣押被告人魏某通手机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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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峰违法所得46339896.05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已退缴、追缴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人魏某通退缴的违法所得24670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发、使用违法的“万达复利系列理财交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诱以高额回报,操纵该平台欺骗参加者进行投资理财,以传销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峰的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集资诈骗数额应当以查明数额46339896.05元予以认定。被告人魏某通为陈枫峰开发“万达复利系列理财交易平台”,帮助陈某峰欺骗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行投资理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通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魏某通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以查明数额2467065.66元予以认定。被告人魏某通对陈某峰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峰亲属退缴赃款50万元,被告人魏某通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峰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对被告人陈某峰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经查,被告人陈某峰是万达复利等系列理财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其对利用该网络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取的收益具有支配权,所获取的4633万余元被转账至其妻子曾某、女儿陈某账户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等,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故被告人陈枫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陈某峰的亲属能够退缴部分赃款,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通的辩护人提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魏范通定罪处罚,被告人魏某通系从犯,其亲属能够积极退赃,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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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陈某峰的行为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