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买的明明为“全实木”家具,送到货后,却变成了“非全实木家具,找商家协商解决,却屡遭拒绝,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王明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新房刚装修好,就和妻子一起到商场选购家具。来到希勒山营销中心,销售人员介绍,透露着原始与自然之美的实木家具,具有天然、环保、健康这种与生俱来的优势。实木家具的使用寿命一般为普通家具的5倍以上,且具有极大的保值性等。听了销售人员的介绍,王明军及妻子觉得很是满意,便决定购买希勒山公司生产的沙发等实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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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2月23日,王明军将货款直接打入了希勒山公司的账户,希勒山销售中心向王明军出售了该批货物,并出具了销售单。其中销售单记载了所购家具名称及单价、全部家具总价,并在总价下方注明“所有的产品都是全实木”。两张销售单的抬头为“希勒山家具”,右下方加盖有“东莞市希勒山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直营专用章”。

同年3月1日,王明军和妻子早早地便来到了新房里。这是因为和销售人员的约定送货的时间就是今天。夫妻俩已经十分期待所购买的实木家具了,很快工作人员就将其购买的家具送到了家中。夫妻俩看到其购买的家具很满意,但是细心的妻子发现,其所购买的家具均为全实木家具,而送来的家具并不像全实木的。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得出结论:该批家具果然为非全实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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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王明军和妻子来到希勒山营销中心,探寻究竟,不料却遭到销售人员的推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明军将希勒山营销中心及希勒山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希勒山公司退货还款,并支付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金。

而希勒山销售中心作为家具经销商,其销售人员应当对家具是否为“全实木”这一国家标准具有专业认知,且《国家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对“全实木”家具有明确的定义,以区别其他“非全实木”家具,希勒山销售中心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将部分“非全实木”家具与“全实木”家具一起出售,与其销售单载明“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承诺不相符。在庭审中,希勒山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王明军在购买商品明知为“非全实木”家具而故意购买,故希勒山销售中心行为应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王明军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予以三倍赔偿。因希勒山销售中心在出售家具时使用了希勒山公司印制的销售单,该销售单加盖了希勒山公司专用章,且款项直接汇入希勒山公司账户,收款收据加盖了希勒山公司财务专用章,故希勒山公司应作为合同相对方与希勒山销售中心对王明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收到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或是质量不合格时,应当妥善的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的和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进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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