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3月11日讯 2021年,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牢抓住政府和企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电力、医疗、物业、停车场、大中型商超等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0万多人次,检查单位6万多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00多起,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落实价格调控监管政策措施,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切实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烟台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案
主办单位: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烟台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在《烟台晚报》发布“早癌、胃癌、肠癌优惠筛查活动——韩国电子肛门镜肛肠疾病检查”的信息,当事人标示的“原价”在此次优惠筛查活动前7日内未交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构原价违法行为。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转嫁成本案
主办单位: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押品评估费46.977万元转嫁客户承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46.977万元。
三、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案
主办单位: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间,违反《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四、莱州市某公立医疗机构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案
办案机构:莱州市市场监管局
莱州市某公立医疗机构在收费过程中未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收取一次性材料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9万元。
五、莱州市某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办案机构:莱州市市场监管局
莱州市某公立医疗机构在收费过程中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2万元。
六、招远市某医院重复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案
主办单位: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远市某医院收取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费同时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费。其中,招远市某医院已将多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的医保基金部分退还给招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患者个人。经查,招远市某医院收取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费同时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价〔2016〕31号)、《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2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26号)文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构成重复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违法行为。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招远市某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限期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13565元;2.罚款30240元。
七、福山区某托育服务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办案机构: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山区某托育服务机构2021托班管理费价目表中印有“2岁半以下月交2180(活动价)、2680(原价),季度交1980/月,半年交1980/月;2岁半以上月交1980(活动价)、2180(原价)”的字样。通过调查管理费缴费记录发现,标示的原价2680元和原价2180元均没有过交易记录。因当事人教育培训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无法认定法定价格标准并无法区分哪些缴费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误导从而发生交易,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000元。
八、福山区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办案机构: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山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收取居民水价超烟价〔2015〕105号、烟价〔2017〕61号文件规定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4349.3元。
九、烟台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不明码标价收费案
办案机构: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管局
烟台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在收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以及《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构成了不明码标价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之违法行为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十、龙口市某物业公司乱收费案
办案机构:龙口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龙口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对龙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经营期间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七)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六)、(九)项,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8847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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