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中,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最终往往都会顺其自然地发生不可描述之事。而在现实当中,这样的案例也不少,因此,独居的女性要千万记得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切不可因为大意而“引狼入室”。
住在四川眉山的小莉就曾遇到过被人强行侵犯之事。那时正临近过年,又刚好遇上疫情大规模爆发,小莉只好取消了回家的车票,留在自己的出租屋内过年。百无聊赖的她发短信给自己的同事聂某,邀请他来自己家吃年夜饭。
毕竟聂某住的房子离小莉很近,二人平日里的关系也不错,能算得上是很好的异性朋友。都说男女之间没有纯洁的友情,小莉虽然对聂某以朋友相称,但其实她一直都在偷偷地暗恋聂某。
此次邀请他来自己家吃饭,也是为了拉进和聂某之间的关系。为了能给聂某留下好印象,小莉做了一大桌子的饭菜,两人边吃饭边聊天,暧昧的气温在桌前慢慢升高。
吃完饭后,聂某陪着小莉一起看电视,小莉还给聂某端来了上好的酒。可谁知,聂某的酒量很差,才喝几口竟然就醉晕过去了。当晚,小莉只好让聂某睡在沙发上。
等到第二天聂某要出门时,才发现小莉居住的小区因疫情的缘故被封掉了。这样一来,聂某只得继续留在小莉家中。两人为了消遣时间,在家中打起了纸牌,甚至聂某为了报答小莉请他吃饭,还会主动包揽小莉的家务活。
在小莉看来,聂某是个正人君子,完全值得信任与依赖。沉溺于言情小说的小莉想象着疫情后聂某拉着自己的手出去游玩的样子,毕竟小莉从未谈过恋爱,在保守的她看来,谈恋爱仅仅只限于牵手和接吻,而性则是肮脏的。
某天晚上,小莉正熟睡时,聂某突然爬上了她的床,并对她动手动脚。反应过来这是怎么一回事的小莉立马尖叫了起来,她死死地咬住聂某正在对她实施侵犯的罪恶之手,并将聂某踹下了床。
这件事情的发生彻底打破了小莉对聂某的幻想,她发觉自己根本就不爱聂某,她只是将聂某当成了小说中的人物,并对他寄予自以为是的期望而已。尽管聂某依然居住在小莉的家中,但是两人之间的气氛却尴尬了很多。
小莉开始刻意地与聂某保持距离,聂某也诚恳地向她道了歉。小莉原以为聂某已经彻底悔过,可谁知,男人嘴上说的和心里想的完全就不是同一回事。在某个平静的夜晚,聂某再次闯入小莉的房间,并企图对她进行侵犯。
这一次,小莉再也不敢反抗聂某,只因聂某拿出一把锋利的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在聂某的威胁之下,小莉的根本就无法动弹,他先是拿衣服堵住小莉的嘴,随后再将其手脚捆绑起来。
可就在聂某脱掉小莉的衣服后,他却停了下来。原来聂某一直有生理方面的隐疾,他无法做到和异性发生关系,但是尽管如此,他脑子里肮脏的想法一点也不比别人少。
最后,聂某不得不放开小莉,而惊慌失措的小莉也选择了报警。在审讯的过程中,聂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真正地侵犯小莉,并不构成强奸罪,他仅仅只是动了不好的念头而已。
那么聂某的所作所为是否触犯法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主要判定条件在于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聂某捆绑小莉,并企图违背小莉的意愿与其发生关系,他的动机已然构成强奸罪。倘若不是身体方面的原因,此时的聂某早已侵犯了小莉。
此外,聂某这种突然中断的行为只能被看做是强奸未遂,而不能被看做是强奸中止,毕竟迫使聂某停下来的真正原因不是他个人的主观想法,而是他的身体外部条件。
这两个罪行虽然看似相同,但情节却截然不同。犯罪中止意思是行为人有悔过之心,主动中止了犯罪,放过被害人。而犯罪未遂则是行为人想要继续犯罪,却因为各种原因被判中止,后者明显更加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聂某的行为被迫中断,最终他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被起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聂某的量刑程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企图对小莉实施侵犯的他最终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经此事件后,小莉对爱情的美好幻想也彻底破灭。但是或许这对她来说,反而是好事。毕竟她将会懂得如何面对现实,如何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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