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艰苦的脑力劳动,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它的独占性和私有性,产权的有效界定和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

(一)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智力成果创造者权利激发了创造者的积极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是知识产品传播者和利用者等种种利益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律不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则其他几类主体的利益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发明者在发明过程中需要投入资源和劳动,即花费时间、劳力、设备等物质,知识产品的创造过程又十分艰辛,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其保护也很不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不会对发明进行投资,除非其这样做的预期超过其实际支出。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发明创造,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明确规定,其赋予发明人专利权的目标是为了“促进科学及有用技术的进步”。

人们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人通过行使其专有权,而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就此而言,科技成果创造人的积极性得到了法律的呵护,社会也可以从知识产品的创造中获得较大的好处。

(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而帮助创造者实现其利益

发明人进行科技发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该技术而获得利益,因此,必须存在一个产权交易制度才能使产权得到真正的实现。同时,推动创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科技创新的根本目的,科技成果只有商品化才能使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获得最终的实现,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将这一目的的实现作为根本出发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科技成果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推动了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从而建立了一个知识产品传播和利用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正当的产权交易得到了鼓励,而非法的产权交易得到了限制或制裁。最终,科技成果得以顺利实现市场化,从而激励了新一轮的科技创新活动。以专利制度为例,发明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若授权后没有实施,还要缴纳昂贵的年费,这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发明创造成果,尽可能快地实现其专利技术与市场的结合,从而体现了专利制度对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激励。

为此,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从而帮助科技成果的发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转化其成果、应用其成果,最终实现其利益。

(三)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保护了创造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对科技成果创造者的权利进行确定,同时应当对这种权利的侵犯者予以惩罚来规范科技创造市场。知识产权制度详细规定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规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它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通过以上责任制度的确立,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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