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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公示

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一起来看——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1

案件名称:

荔城荔江综合门诊部违反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处罚事由:

经调查核实,荔城荔江综合门诊部违反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为患者开展B超诊断项目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所封存的B超诊断仪器(NO:0725520939);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整(9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案件名称:

莆田海峡医疗美容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罚事由:

经调查核实,莆田海峡医疗美容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蔡某勇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该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对莆田海峡医疗美容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对蔡某勇作出:给予警告。

案件名称:

荔城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处罚事由:

经调查核实,荔城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林某独立为患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自体毛囊游离移植术),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对荔城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对林某作出:给予警告。

案件名称:

林某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事由:

经调查核实,自2021年12月9日开始,林某芳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区镇海办步云村上车路49号开设牙科场所,并开展牙科医疗执业活动,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所封存的药械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救济渠道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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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敏

▌校对:魏碧霞

▌审核:蔡佳豪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