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蓉(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和王富成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渐渐地,王富成对这个家庭和孩子开始不管不问。2017年8月19日,王富成与李蓉蓉大吵一架,夺门而去,许久未归。气头上的李蓉蓉并不在意,她以为王富成又像之前一样到哪个朋友家喝酒去了。然而,事情并不像她想的那样,王富成竟失联了好几个月,这期间李蓉蓉也出去寻找过,但均未找到。王富成走后,生活的重担全压在李蓉蓉身上,时间长了,她也就没有精力再去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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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李蓉蓉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原来王富成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李蓉蓉看到了容光焕发的王富成,她质问他这段时间去哪里了,但王富成并未作出回答。庭审结束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没有法定判离的情形,因此不予离婚

在回家的路上,王富成说出了离婚的原因。原来在失联的这段时间里,他交了新女朋友,并且正在同居,并告知李蓉蓉这婚是离定了,说完便又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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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还未等王富成提起诉讼,李蓉蓉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富成离婚,其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另要求王富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并未和好意愿,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对李蓉蓉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因近年来孩子一直跟随李蓉蓉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孩子可继续跟随李蓉蓉生活,并由王富成支付抚养费。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王富成未能履行抚养子女等家庭义务,而李蓉蓉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因此对于李蓉蓉离婚经济补偿的主张也予以支持。另外,王富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可认定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李蓉蓉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亦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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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最严重的伤害,本案中王富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婚姻中一方有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