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的夏天,15岁的刘丽(化名)认识了30岁的廖五(化名)。那时的刘丽初入社会,各方面的经验都十分缺乏。经过廖五的一番吹嘘和忽悠之后,刘丽把他当成了无所不知的大哥,并在相处的过程中与他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事实上,刘丽的家境在当地十分富足,她的父亲是个有名的商人,家里有三个孩子,刘丽排行老二。由于过惯了衣食无忧的生活,所以小小年纪的刘丽不喜欢被学校管制,她常常逃课去外面游玩,结交混混作为朋友。

而30岁的廖五也正是她所结识的人之一。在遇到刘丽之前,廖五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他的前妻之所以会主动离开他,也不过是因为他懒惰成性,除了会吹牛耍嘴皮子外,什么事也干不成。

自离婚后,廖五就独自一人带着女儿挤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狭小房间内,他的账户上除了女儿需要交的学费外,再无其他多余的积蓄。倘若是其他思想正常的成年人与刘丽结交为朋友,那么他们大抵会劝诫刘丽重返校园读书。

但是廖五可不这样做,他在刘丽面前极力描绘世界的精彩和有趣,并不停地给她灌输“读书无用”的思想,引导刘丽慢慢地荒废学业。此外,他还多次在刘丽面前宣扬“性”的神秘,隐晦地暗示刘丽和自己同居。

不谙世事的刘丽就这样一步步地被廖五所引诱,成为了他的女友,并与他发生了关系。自那以后,廖五无论去哪都会带上刘丽,他将这个年轻美丽的女孩当成自己炫耀的资本,他喜欢享受身边兄弟羡慕的目光,这令他很是得意。

2017年10月,刘丽的父亲发现了此事,他大为光火,坚决认为是廖五凭借花言巧语拐跑了自己的女儿。为此,他不仅找人狠狠地揍了廖五一顿,还将他骗人的事迹四处宣扬,让当地的人们都远离廖五。

刘丽被父亲带走后,廖五的心中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他发誓一定要进行报复。2017年12月23日的凌晨,廖五提刀直奔刘丽家。他先是偷偷爬上了二楼的阳台,然后从阳台的窗户上进入卧室。

奇怪的是,他翻了一间又一间的卧室,但是最终都没有找到刘丽父亲的下落。就连刘丽本人也不在家,房子空荡荡的。就在廖五准备离开时,一个老人爬上了二楼,她看到廖五后,惊慌失措地大喊抓贼。

廖五担心自己的身份败露,便持刀杀害了老人。在情急之下,廖五对着老人连捅数刀,甚至连老人的左耳都被他切了下来。案发后,廖五连夜潜逃,离开了四川。

第二天,刘丽的父亲带着三个孩子回到了家。他发现母亲的尸体后,立马报了警。警方很快就根据监控调查到凶手是廖五,于是他们迅速追击廖五,并于2020年1月2日在惠州将凶手廖五抓获。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廖五携刀来到刘丽家,并连捅数刀,杀害了家中的老人。他的犯罪行为属于主观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已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除了故意杀人罪之外,廖五引诱刘丽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又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强奸罪的主要认定条件为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倘若廖五在与刘丽发生关系之前,征得了刘丽的同意,也就是说刘丽主观上是自愿的,那么廖五便不构成强奸罪。

反之而言,倘若廖五并未征得刘丽同意,或者假借男女朋友交往之名强行与刘丽发生关系,那么他便已经构成强奸罪。

如今,廖五故意杀人的罪行已经成立,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在这桩15岁未成年女孩与30岁大叔交往而引发的荒唐血案中,廖五的所作所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秩序,更是践踏了法律底线。毕竟哄骗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可耻而又伤风败俗的。

而这一案例也在提醒着大家,务必多多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切不可让有心之人得逞,将孩子带入永远无法回头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