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凌晨2时许,福建霞浦县一处河道出现5人溺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因其中1人轻生跳河,5人先后施救,6名落水人员最终仅1名施救人员获救。3月14日,极目新闻记者采访获悉,6人均为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从酒吧出来后出事。霞浦县政府新闻办3月13日发布通报称,3月13日凌晨2时42分,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在松城街道山河路路段有人跳河轻生。
事件发生后,霞浦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医院等部门共140多人进行现场救援。经全力搜救,至上午7时40分,6名落水人员均已找到,其中1名施救者获救,其余5人不幸溺亡。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6名人员均非网传在校学生,该事件因其中1人轻生跳河,5人先后施救而造成意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李先生(化姓)曾在事发前见过几人,他告诉记者,6人均是20岁左右,其中2人是女性,4人为男性。事发当晚6人曾在一家酒吧聚会,大约凌晨2时许离开酒吧,“事后得知他们出了事,非常痛心。”“救援从凌晨2点多一直持续到早上将近8点,其中一人被水流冲到了下游,其余4人都相距不远。”参与搜救行动的王先生(化姓)说,他们落水的地点靠近河道中央,凌晨河水温度较低。
笔者了解到。现场视频显示,现场有多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河面上还停放有皮划艇等搜救工具。另一段视频显示,有消防车赶到事发现场,众多市民则站在大桥上围观。事发现场一名目击者告诉笔者:1人轻生跳河,5人先后施救而造成意外
这个处境就很尴尬了,你看到你认识的人跳河了,跟你同行的朋友都鲁莽的跳下去(救人),你跳,自己又不会救人,还有可能搭上自己性命,不跳,所谓的议论使人崩溃和自己内心又会不安。 所以,别人求死,自己不要鲁莽,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人事,能不能救回来看运气,自己内心也没太大压力。大学游泳课高级班培训过水下施救,当然并不十分专业,
但令人印象深刻。具体来说,参加培训的都是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泳姿,一下水可以游个一两千米不休息的大学生。三米的深水区,教练自己先模拟了一个溺水而且已经晕过去的人,即使是最瘦小的女生都很容易就把他拉上来了,毕竟水有浮力,大多数人平趴在水面上都可以很轻松地略微抬头呼吸。
之后教练让人用橡皮筋把两只手绑在一起,模拟一个溺水但略作挣扎的人,于是大家眼睁睁看着一个相当强壮的男生在水下被教练用腿缠住了腰,挣扎了三分多钟才勉强游到泳池边。最后教练放开双手,模拟挣扎得很厉害的溺水者,让五个男生一起下水,这一次完全没有办法把他拉到泳池边。
在拯救溺水者的时候,除非是浅水或者救小孩子,否则能不下水尽量不下水,抛救生圈等漂浮物,绳索,竹竿都行。实在不得已要下水,先保证自身安全,从后方悄悄接近溺水者,一只手肘部勒住溺水者的脖子,要勒紧,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被溺水者纠缠,然后迅速游到安全地带。如果还没靠近溺水者就被发现,要先远离再等待时机。
还有1名施救者获救、在这个事件中不救心里过不去、但是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内有安全保障义务。,无论何种缘由,首先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况,必将使情谊行为的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易出现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导致的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酒桌饮酒后发生意外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有几种情况:第一,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酒桌上的人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大家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对喝醉的人进行了及时提醒。此时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第三,大家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其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醉酒者如果出现自杀行为,责任如何认定?法官表示,醉酒人如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应有清晰的认识,对酒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中,醉酒人自杀均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甚至所有责任。
同时,醉酒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断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的依据之一。 法律要求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因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使得醉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之中,而且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例如本案中的男女朋友),则因特殊关系的存在而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加入一个案例:宋某与谢某、刘某、王某是结拜的干兄弟。一日,三兄弟一起到刘某家吃饭,中午饭局上,情绪高涨的四个干兄弟推杯换盏一下子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和八瓶啤酒。下午喝罢酒后,刘某提议到附近郊区一水库游玩,四人立即应允。刘某打电话让朋友杨某开车过来,拉着他们一起去水库玩。下午4点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宋某、谢某、王某均说不会水,不下水游玩。
于是会水的刘某就三下五去二很快脱了衣服下水,宋某、王某脱了鞋袜挽了裤腿,三人进入浅水区,并互相戏水。不幸的是,在泼水嬉戏中,宋某滑入深水区很快不见了踪影。刘某、王某当即呼救和在水中乱摸,闻讯后的当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随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队闻讯赶到后,费尽千辛万苦,经过几个小时打捞后终将宋某捞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尸体僵硬。
随后,宋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刘某等4人对儿子的死亡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但刘某辩称溺水事件纯属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宋某落水身亡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还尽力施救,刘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在下水前,几个人相互之间都知道谢某、宋某、王某不会水,仅有刘某一人会水。刘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在其家中组织四人喝酒,酒后又组织到水库戏水游玩,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刘某在明知宋某不会水、衣服未脱的情况下,与宋某泼水嬉戏,导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
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饮酒后且不会洗水,仍然脱了鞋袜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谢某、王某在宋某酒后下水时均未阻止,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谢某、王某对宋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 司机杨某未与刘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开车接送,对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宋某父母的损失共计52.76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宋某父母赔偿31.6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8万元;王某和谢某各赔偿5.28万元,各支付精神抚慰金0.6万元。
所以1名施救者获救最后还是将要面临赔付的责任,笔者倒是不希望这样的结果,较他也下去救了,还是等等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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