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死亡的,亲属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医院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在居所死亡的,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开具《死亡证明信》。

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一般是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办理火化用,一份作为注销户口用,一份作为办理保险的理赔用或由亲属保存。

意外死亡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事故,这需要交通警勘验现场之后,开具死亡证明;第二种情况是属于刑事案件,如:他杀、打架致死等,无论死亡现场在什么地方,均需当地公安部门勘验现场之后出具死亡证明;三是其他事故,如:建筑施工、雷击、触电、火灾、水灾等其他意外死亡事故,需要当地公安部门勘验现场之后,出具死亡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意外死亡的遗体,在开具证明后可由殡仪馆运尸车将遗体运往殡仪馆冷柜冷藏。但是,在实行火化时必须由出具证明信的单位再出具“准予火化通知书”,遗体方可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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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旅游、服役死亡的,若亲属要求回家火化,应在死亡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民族部门办理好遗体运回家火化的证明,也可以要求殡仪馆协助运输遗体并代办相关手续。 无名尸体,直接由公安部门与殡仪馆联系。如果外地人员死亡,可到亲属所在地居委会、医院或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是办理接尸、殡仪、火化的凭证。逝者姓名、身份证编号、《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条款须填写清楚。殡仪馆按规定以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来处理遗体 。

特别提醒:如逝者曾办理过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的,亲属别忘了备齐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