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清远市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日前,清远市修订出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章三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的规模为1亿元,由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资金规模10 倍(10 亿元以上)的授信额度;合作对象是清远辖区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贷款金额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00 万元(含),单户不超过2000 万元(含)。

贷款主要用于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使用原则,对合作机构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代偿,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清远市实体经济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据清远市金融局解读,《办法》在《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加突出了市信用担保资金的功能和便利度。

一是扩大了扶持范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纳为扶持对象;

二是整合了运行模式,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设置不同的分险模式,其中“科技信贷模式”和“乡村振兴贷款模式”的代偿比例达到50%,进一步加强了对科技型企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三是简化了业务流程,采用先放款后备案的方式,由银行发放贷款后再申请信担资金备案,提高市场主体融资效率;

四是将普惠性金融贷款纳入风险代偿,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持续发力。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政银担模式、科技信贷模式、乡村振兴贷款模式和普惠金融贷款模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等领域的信贷支持,有助缓解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

【记者】陈国飞

【通讯员】金睛

【作者】 陈国飞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