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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豫1326刑初141号

【基本案情】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赵某得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淅川县区域将开展移土培肥工程后,为了能够在移土培肥项目中承揽到更多的工程,赵某找到南阳市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法人徐某,商议共同出资参与淅川县移土培肥项目,并于2012年12月成立了淅川县丹江绿源林业有限公司,由张某1(另案处理)任绿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靳某(代表徐某)为股东,其中赵某和徐某分别占45%股份,张某1占10%股份。绿源公司成立后,赵某安排张某1具体负责运作参与移土培肥项目投标事项,徐某安排员工张某2(另案处理)配合张某1工作并监管资金。为了能够在招投标过程中将参与移土培肥项目投标的标段纳入绿源公司,赵某、张某1、张某2先后联系并借用河南省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资质,并为上述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制作标书预算等投标材料,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淅川县老城镇移土培肥项目区多个标段进行围标,并中标九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合计40871932.32元。其中,李某1(另案处理)在赵某串通投标过程中,在让本公司参与投标的同时,授意公司员工帮助赵某联系贤坤公司、中铁公司、方圆、中州公司参与投标,且贤坤公司、中铁公司、中州公司均中标,三个公司中标项目的总额达1200余万元。

经南阳泰诺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绿源公司涉嫌组织14家公司参与老城镇项目的串通投标工作,其中5家公司未中标,9家公司中标。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张某1、李某1、赵某、徐某、靳某、张某2、李某2等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邮箱截图、银行电汇凭证、现金缴款单、银行业务来往凭证、银行通存通兑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银行交易凭证、营业执照、协议书、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标通知书、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施工合同、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招投标资料、开标记录表、标书、企业注册资料、审计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串通投标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且移土培肥要毁掉其种植的茶树,其中标是政府对其被毁茶树的补偿,其组织串标是得到政府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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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未就上述辩解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辩护人对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串通投标未给国家、他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移土培肥项目工程要毁掉被告人赵某种植的茶树,政府承诺给其移土培肥工程对其进行补偿,被告人赵某组织串标是得到政府默许,故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赵某为了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淅川县移土培肥项目中承揽工程,与南阳市新合作时令电器有限公司法人徐某商议共同出资参与淅川县移土培肥项目,并于2012年12月成立了淅川县丹江绿源林业有限公司,由张某1(另案处理)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靳某(代表徐某)为股东,其中赵某和徐某分别占45%股份,张某1占10%股份。淅川县丹江绿源林业有限公司成立后,赵某安排他人具体负责运作参与移土培肥项目投标事项,为了能够在招投标过程中将参与移土培肥项目投标的标段纳入绿源公司,赵某等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制作标书预算等投标材料,先后借用河南省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资质,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淅川县老城镇移土培肥项目区多个标段进行围标,最终中标九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40871932.32元。

经南阳泰诺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绿源公司涉嫌组织14家公司参与老城镇项目的串通投标工作,其中5家公司未中标,9家公司中标。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且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40871932.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串通投标行为未造成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串通投标罪有多个构罪标准,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只是该罪构罪标准之一,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不是其从轻处罚的依据,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部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组织串标是得到政府默许、中标是政府对赵某被毁茶树的补偿故应从轻处罚辩解及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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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串通投标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盟”,属于垄断或合谋定价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围标的组织较一般串通投标行为更为严密,对竞标过程及结果的把控更强,对公平竞争的限制与破坏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