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推动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规范标准,现将由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19日
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林权不动产登记行为,纠正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存在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等,适用于我区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与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
1.2调查内容
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林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1.2.1宗地信息
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林地信息。
1.2.2林地承包经营权信息
查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方式、承包年限等内容。
1.2.3森林和林木信息
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1.3主要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公平落实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握好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农户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一原则。
(3)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4)坚持尊重历史。对历史遗留问题、山林权属争议问题等要依法妥善处理,要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不得对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打乱重来,确保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5)坚持平稳过度、有序衔接。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兼顾原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既鼓励当事人申请,也督促林业部门及时开展查缺补漏纠错工作,两者协同推进,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开展。
第二章 技术路线
2.1主要技术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桂林改发〔200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2.2技术路线
(1)林权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人,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权籍调查申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可聘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作为权籍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已有权籍调查成果但不完整或已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登记需求的,也应通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调查机构开展补充调查。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告知并协助林权权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展林权权籍调查的各项前期工作(召开村民会议、发放指界通知书等),乡镇政府工作队、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及推选代表、林权权利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村民群众)配合权籍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4)权籍调查机构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后,由乡镇或村委将整理的权籍调查成果公示并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公示有异议的返回补充勘界和完善材料,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再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路线图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合格后,由权籍调查机构将权籍调查成果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形成不动产单元号。
(6)通知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人)将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交的材料一次性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林权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完成登记流程。
第三章 调查方法
3.1勘界测量
界址测量的方法可采用解析法、图解法等。
解析法是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GPS测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解析法精度高,但效率低,难以适应山区复杂的环境。
图解法是以已有的大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图解法无法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部分,应采用解析法进行补测。
3.2林权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林地,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方法调查不动产权属。
(2)对无权属来源资料或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林地,主要采用外业调查核实的方法。
3.3林地信息调查
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采用小班调查法进行野外实地调查。
3.4区域界线
1.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行政界线确定。
2.村(组)界线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
3.农地、建设用地的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调查成果;农地、建设用地界线无相关材料的,林地村(组)界线可参照林改成果和实际权属边界需要重新勘界修正。
4.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5.基本农田与耕地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土地利用调查成果。
3.5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界线
林权不动产调查,使用的地籍区及地籍子区界线以国土部门提供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基准。执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关于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划分方法。
第四章 技术指标
4.1数学基础
4.1.1计量单位
林权登记要求的面积单位是平方米(m2),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4.1.2空间信息基准
(1)空间参考系
坐标系:采用“CGCS2000坐标系”。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
(2)图幅分幅与编号
1:500、1:1000、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及其他栅格数据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50×50cm,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公里数编制,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连接。1:500比例尺取至0.01千米,1:1000和1:2000比例尺取至0.1千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5000和1:10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供宗地面积较大的使用。
4.2精度要求
4.2.1控制测量精度
RTK平面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控制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及《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执行。
4.2.2界址点测量精度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1)解析法获取界址点的精度指标:
平地、丘陵地≦±0.050米,山地、高山地≦±0.075米
(2)图解法获取界址点的精度指标:
平地、丘陵地≦±1.6米,山地、高山地≦±2.00米
4.2.3面积测算精度
(1)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
(2)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如下式所示。
P =1/2∑Xi(Yi+1-Yi-1)
或P =1/2∑Yi(Xi+1-Xi-1)
式中:
P——宗地面积;
Xi、Yi——界址点i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3)两次测算同一宗地面积不应存在误差。
4.3数据标准
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支持导入的数据格式有:
(1)shapefile格式数据(.shp),面文件,单一图层。
(2)CAD数据(.dwg或.dxf),线文件,单一图层。
(3)界址交换文件(.txt)。
第五章 调查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成立机构
根据申请人(村组)委托的事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当地村委和权籍调查机构组成权籍调查工作组。
5.1.2收集资料
组成的权籍调查工作组对申请人(村组)提出的林木林地等不动产单元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主要包括权属来源、林权流转、抵押、查封等相关资料)。
(1)林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原山界林权证、自留山证明、林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收集权源证明、林权争议调解材料(卷宗、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生效的处理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制作林权调查表,填写林权权利人信息表。
(2)基础测绘资料。包括1:2000正射影像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向国土或测绘部门申领)、1:10000地形图、GPS控制点坐标等。
(3)土地调查规划资料。包括民政部门的行政区划界线图(县、乡)、国土部门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界线图、地籍区及地籍子区界线图、基本农田界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矢量图,国土部门提供)、林权主体改革调查宗地图库、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林地变更调查图(林业部门提供)。
(4)其它资料。包括地籍编码表、县级以下(到村委)的编码表(由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村(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档案资料、查缺补漏纠错方案等材料。
5.1.3材料初审
权籍调查工作组对收集到申请人(村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单元林木林地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初审。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受理,再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5.1.4印制表册
需要统一印制的调查表册包括:林权调查表、宗地基本信息表、界址签章表、界址点坐标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书。
以及相关档案类表册:会议签到册、方案表决确认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公告、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公示表、村委公示无异议回执单、会议记录表、表决票、表决情况表,指界委托书、村民小组长身份证明、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通知书、档案袋等。
5.1.5仪器设备
(1)仪器:平板电脑(含电容笔、充电宝等)、打印机、GPS、RTK测量系统、激光测距仪、钢卷尺、皮尺、测高器、无人机等。
(2)专用软件: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系统等。
5.1.6工作组织准备
(1)舆论宣传与动员。
县、乡(镇)分别召开查缺补漏纠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动员会议,进行工作动员部署。
(2)制订村(组)查缺补漏纠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村(组)工作组在县、乡调查工作队具体指导下,针对不同类型林地林木(包括自留山、责任山、集体经营林地林木、农户开垦侵占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及所开垦的林地、已承包给农户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集体林地、已划定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等),编制村组查缺补漏纠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初步方案,初步方案要明确哪些地块要承包到户,哪些地块留在集体组织经营及村组成员的利益分配方式,哪些地块存在权属争议及其处理方式。
外业勘界前,召开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组)负责人(可邀请调查单位技术人员列席)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村(组)所有农户每户派出一名代表参加会议,讨论、商定本村(组)的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定、上报;涉及到村委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可以村为单位制定、上报。
实施方案必须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才能实施。
(3)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拟定调查路线,做好时间、步骤计划安排,发放指界通知。每个调查组现场技术人员2人或2人以上。
5.2单位之间勘界
单位之间勘界是指对村、村民小组各单位之间,或集体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林地所有权的边界勘查确认。
以国土部门发放到村委会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基础,结合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村民小组之间的界线、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卷宗、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生效的处理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对村民小组之间的界线进行勘界确认和修正。
5.2.1指界人
指界人由村(组)依法推举产生并办理授权委托书,并由村(组)出具证明、授权委托书。现场指界时,需出示单位证明、身份证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现场指界人后再现场指界。同时现场调查人员也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已核查身份。
5.2.2界址线调查
界址线即宗地的边界线。借助GIS系统,以现势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原国土部门提供的县、乡、村、组等各级区划界线图、林改主体改革调查宗地图、地籍区及地籍子区界线图等基础图层,按组或分图幅制作1:2000比例尺的外业勘界工作图。相关图层和调查数据库置入平板电脑,供野外数据采集使用。
(1)非林地范围内的村及村民小组界线使用原国土部门提供的界线,不需要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林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4)农民集体所有林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林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边界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5)农民集体所有林地与有明确林地使用者的国有林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林地的指界人和国有林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6)农民集体所有林地与国有林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林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8)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将争议范围单独区划,调查并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
(9)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使用仪器精确测量并进行点位注记。
(10)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勘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指界,并由在场工作人员签名证实。
(11)用RTK测量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的坐标。对一些不能抵达的测量点,在现场利用平板调查系统预置的现势影像图、地形图综合确定点位后判读其坐标;在采集界址点坐标的同时用平板调查系统现场勾绘(或采集轨迹)宗地界址线;对一些界址线明显但难以抵达的线段,可利用无人机航拍,无人机航拍存在航高差变形,必须纠正和配准成达到精度要求的正射影像图才可以判读界址点坐标和勾绘界址线。
5.2.3界址点设置
界址点指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
(1)两个及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填写《界址说明表》。
5.2.4界线附图绘制
外业判绘时,在工作手图上先用铅笔勾绘界线,相关权利人确认无异议后再用绘图笔着墨,并在图上进行签字(含按指印)。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等制作村、组土地权属界线图。
5.2.5签定协议书
集体林地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须由双方单位负责人、指界人(含委托代理人),以及调查人员,共同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确认。
5.3宗地勘界
林权宗地勘界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址点界址线测量、宗地图的测绘、面积计算等。根据宗地划分条件和权利人指界,在工作手图上先用铅笔勾绘界线,相关权利人确认无异议后再签字(含用印章)后用绘图笔着墨、编写现场临时编号,对应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在图上进行签字(含按指印),填写地籍调查表、林权调查表等。
5.3.1 宗地分宗原则
●同一权利人所有、且地域相连的林地可划为同一宗地。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地。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地。
●对于历来由多个权利人共同经营的林地,权利人要求不分山到户的,设为共用宗地。《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中明确记载各权利人的产权占有比例等情况。可参照共有产权证登记办法,实行产权共有,分户发证。
●对于群众不同意分山到户,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单独区划为集体宗地。
●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不同宗地。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划入同一宗地。
5.3.2现场指界
(1)指界通知。指界前,由村委会提前3-5天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村委会、村民小组长、授权代表等相关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2)指界人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家庭户主),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现场指界时,需出示身份证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现场调查人员也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已核查身份。
●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3)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毗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
(4)到现场指界前,需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明材料、明确指界人身份后再进行现场指界。
(5)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界址线,应现场确认,并标注在调查工作图上。
(6)与未确定林地使用权的国有林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7)违约缺席指界
●如一方缺席,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勘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指界,并由在场工作人员签名证实。
●如双方缺席,则暂停该宗地的勘界。(《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8)指界结果处理
采用高分辨率现势正射影像图经室内图解,确认宗地界线后,如本宗地权利人及毗邻宗地利害关系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等同意不再现场指界的,签署同意非现场指界书后,可视同现场共同指界。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指界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按指印。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按指印)。对界址线有争议的应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林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5.3.3界址勘测
(1)宗地勘界
作业人员持工作手图、安装数据采集系统及相关图层的智能平板电脑等工具、仪器设备到现场,逐宗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每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其代表必须现场指认。
●作业人员应站在地势较高、视界较开阔的地带,根据影像纹理、地块内参照物、林地或林木影像边界线、林道走向等特征,准确把握宗地边界线变化的微小细节、界址线的转折凹凸,识别本宗地块。若经现场核对,原界址线无误,则继续沿用原有界址线成果,否则需修正宗地边界线。需要特别注意航摄阴影误差。尤其在山地丘陵区或树木较高地块,由于高差大,阴影宽度不可忽视。图解时注意,要图解到本影位置而非阴影位置。
在地块调查时,遇到特征明显的地块(比如树种不一样或地块内有特征地物等),应及时核对校准,防止错误累积。对于界址线走向不明显且难以在正射影像图上确认的,宜采用GPS-RTK测量、激光测距、钢尺丈量等方法精确测量界址点坐标。
(2)林权不动产单元勘界
●宗地界线确定后,在宗地范围内,按林种不同、树种不同、起源不同等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一个林地定着物单元即为一个林权不动产单元。
林种:划分为防护林(1);用材林(2);经济林(3);薪炭林(4);特种用途林(5)等五大林种。
优势树种(组)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起源:天然林(1);人工林(2)。
(3)界址点设置
界址点设置的原则:
●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宗地界线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4)界址点编号与标注
界址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并作界址点注记。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应作文字注记。
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宗地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
因林权宗地通常范围宽,界线长,地形起伏变化大,界址点多,故现场一般不要求设置界标。通过填写《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界址说明表》,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详细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界址线走向。
(5)界址点测量
可根据宗地的自然条件和需要,选择界址点的测量方法。
●解析法:对界址线走向不明显且难以在正射影像图上确认的界址点,利用测量仪器(激光测距仪、钢尺丈量、GPS-RTK或全站仪等)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
●图解法:在正射影像图或现势航片图上,量算或自动提取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点间距用坐标反算求得,以直线距离表示。
5.3.4宗地草图绘制
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外业工作手图作为宗地草图的底图,标注每个定着物单元的空间分布情况,按要求对每个定着物单元赋缩略码(定着物单元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宗地草图。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边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名称。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
●相邻宗地号和权利人名称。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调查者、调查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宗地草图宜现场绘制,不得涂改。宗地草图可以附贴,但附贴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处可移位放大标注。绘制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2012)5.2.5的规定。
5.4权属调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权属调查。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林地宗地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5.4.1权利人调查
(1)林地所有权人。分国有、集体。
(2)林地使用权。调查核实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农户的,记载农户户主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记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核实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的证件名称、代码及通讯地址。
●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核实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及编号。
(4)存在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宗地,需要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或共用)情况。针对共有情况,应调查记录属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调查核实并记录共有的份额。
(5)集体宗地应调查核实并记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各成员利益分配方式和分配额度。集体宗地包括几种类型:
①不适合分散经营的公益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已经整体长期流转并在主体改革时采取“预均山”方式保留下来、且本轮权籍调查实施方案中明确仍由集体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
●留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收益由集体组织支配的林地。
②群众不同意分到户并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成员按明确方式分享收益的林地。
5.4.2地块调查
根据内业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核实确认宗地的权属现状,具体包括:宗地的坐落(空间位置)、宗地四至、界址、所在图幅、土地用途等。
共有(或共用)宗地,针对共有情况,查清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填写《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5.4.3林权权籍调查表填写
调查表包括:宗地基本信息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界址说明表、调查审核表、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5.5宗地信息调查
在宗地范围内,按林种不同、树种不同、起源不同等细分定着物单元(林权不动产单元)。实地调查每个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坐落、小地名、林班号、小班号、面积、林种、主要树种、起源、造林年度、株数、共有情况等内容。
林种:按防护林(1),用材林(2),经济林(3),薪炭林(4),特种用途林(5)等五大林种填写。
起源:天然林(1),人工林(2)。
森林类别(可选择备注):公益林(1),商品林(2).
5.6承包地调查
已发包或存在林地承包关系的林地,除按上述要求的内容调查外,还需要进行以下内容的调查:
1.承包地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情况。
2.调查表填写
承包林地的权属调查数据需增加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5.7调查数据处理
5.7.1数据整理
将外业采集的宗地界址点、界址线数据,权利人信息,以及调查记录表及平板电脑数据采集系统内的宗地调查因子输入电脑。
5.7.2宗地界线编辑
在GIS系统支持下,参考外业工作图、1:2000正射影像图,编辑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同时对比实测界址点是否准确套合到正摄影像图上,进行实测点位和宗地草图检核。对数据进行初步拓扑检查修改。
5.7.3图形编辑
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处理系统,进行统设不动产单元编码、生成宗地四至、计算宗地图幅编号、计算宗地面积、添加宗地标注、生成界址点、重排界址点号、编辑界址点属性、生成界址点标注、生成界址线、统设界址线属性、生成界址线标注,计算不动产单元面积等。
5.7.4数据检查
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处理系统的支持下,对宗地图斑的点、线、面要素进行空间拓扑检查、界址检查;对不动产代码进行重号检查;对属性数据进行逻辑检查、完整性和一致性检查修改。
5.7.5面积计算
根据林权调查面积精度控制要求,采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处理系统自动计算宗地的面积,并自动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5.7.6宗地图表制作
制作林权调查表。
制作宗地图。
5.8审核公示与修正
5.8.1制作公示图表
(1)根据权籍调查结果,以村(组)为单位按林权权利人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公示表》。调查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宗地编码、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
(2)以村(组)为单位制作林权不动产宗地分布图。以数字正射影像为基础,叠加县、乡、村、组等各级区划界线图、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图、宗地界线图等,编绘林权不动产宗地分布图,比例尺为1:2000。每一宗地内标注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和宗地面积。
5.8.2审核公示
(1)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林权权籍不动产调查工作组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在地块分布图所涉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张贴到村委会及相关村(组)的布告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出具公示无异议回执,输出成果资料。
5.8.3勘误修正
在第一轮公示中,发包人、林权权利人等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出具公示无异议回执,输出成果资料;发包人、林权权利人等如对公示结果存异议,应向村(组)林权权籍调查工作组提出复查申请,调查单位应及时进行核实、补测、修正。数据修改、完善后,再针对正确的数据出第二轮公示图表,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在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出具公示无异议回执,输出成果资料。
5.9建立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5.9.1建立林权调查数据库
建立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数据、权利人数据、权利数据和其它数据,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进行组织。
(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 地籍区、地籍子区等。
(2)不动产登记信息要素:不动产单元(宗地、森林或林木、界址线、界址点、注记)、不动产权利(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其它相关权利)等。
(3)确权工作的档案数据,以归档后的扫描文件为主,分类管理。
5.9.2入库数据检查
(1)空间数据坐标要符合要求,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
(2)数据库各相关表字段结构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标准。
(3)数据填写完整准确,不存在逻辑错误。
(4)出具纸质资料与提交数据库内容、信息完全一致。
(5)拓扑检查:宗地空间位置、界址线、界址点之间相互关系无错误,宗地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叠、缝隙等问题。
5.9.3数据库管理
对建立好的林权调查数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扩展应用功能,满足相关的业务需求。
第六章 质量管理
6.1质量管理制度
调查成果实行作业单位自检和当地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制度。
6.2检查内容
6.2.1土地权属调查
(1)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引用是否正确。
(2)权属来源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3)权属调查确认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年限等信息与权属来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4)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界址点位和界址线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5)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与地籍图上注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错漏。
(6)宗地草图与实地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四邻关系是否清楚、正确,注记是否清晰合理。
6.2.2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
(1)观测记录及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2)界址点成果表有无错漏。
(3)界址点、界址边和地物点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4)地籍图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5)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
(6)宗地号编列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漏。
(7)各种符号、注记是否正确。
(8)地类、林种、树种、坐落地址等有无错漏。
(9)是否正确保持宗地、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10)宗地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11)图廊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索引图的绘制是否正确;面积量算方法及结果、分类面积汇总是否正确等。
6.2.3数据检查
(1)数据库的结构、属性数据内容、数据格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图形数据的拓扑关系、图\属关系逻辑是否存在错误。
(3)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
6.3检查数量
6.3.1作业单位自检
作业单位自检可实行作业员的自检、作业员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等步骤,涉及成果质量、技术方案执行情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6.3.2组织验收
当地政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1)验收组先进行成果抽检和质量评定。内业随机抽检15%-30%,外业抽检比例视内业抽检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5%。根据抽检情况进行质量评定。对抽检发现的问题,作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及时进行返工。如果问题较多或较严重,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求作业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2)验收组应出具验收报告和存在问题的书面处理意见。要求内容具体、表述清晰、数据准确、结论可靠。验收报告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由林业主管部门存档。
6.4检查方法
1.外业质量检查一般采用原调查方法进行检查。
2.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检查的对象,应根据检查的数量在开展工作前统一按随机方法抽取。
3.验收时,外业检查样地由被检查人员陪同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尽量使用原用仪器和专业工具。内业检查由被检查人员提供成品交检查人员检查。
4.质量检查控制贯穿于整个调查工作进程。每完成一宗地调查均须进行自检。
6.5验收与质量评定
1.宗地调查数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宗地应评定为不合格:
(1)林权宗地图位置、面积误差超限,不合格。
(2)人、地与图、表相符,林权权利人名字错误的不合格。
(3)地类、主要树种、林种等主要因子错误的不合格。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退回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1)作业中有伪造成果行为的。
(2)实地界址点设定不正确比例超过5%的。
(3)界址点点位中误差或间距中误差超限或误差大于2倍中误差的个数超过5%的。
(4)面积量算错误的宗地数超过5%的。
(5)权利人等重要信息差错率超过1%的。
第七章 成果汇交
由权籍调查机构将以村(组)为单位通过权籍调查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同时告知申请人。
汇交的权籍调查材料主要包括:
1.《林权调查表》(包括《宗地基本信息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界址说明表》、《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宗地图》的纸质、《林权调查表》的纸质和CAD格式电子版、shapefile格式电子版或界址交换文件格式电子版)。
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审查合格的权籍调查成果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在收到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合格的材料后,完成不动产登记。
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村组方案、纠纷调处、会议材料等确权相关工作档案资料集中到县林业主管部门保管,乡镇只需保存复印件或联网查询扫描的电子档案和相关的确权信息;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保管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和林权权籍调查成果。
附录:
1.会议签到册
2.村(组)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3.方案表决确认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指界委托书
6.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公告
7.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通知书
8.同意非现场指界书
9.林权调查表
10.宗地基本信息表
11.界址签章表
12.界址点坐标表
13.宗地草图
14.界址说明表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16.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公示表
17.村委公示无异议回执单
18.资料交接表
19.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进度情况表
20.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进度统计表
21.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2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3.界址交换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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