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中有一段非常经典的片段“诸葛亮骂死王朗”(此故事为小说虚构内容),说诸葛亮在两军前与王朗舌战,结果王朗因为被诸葛亮犀利而准确的言语抓住七寸,竟然一气之下从马上掉下来摔死了。诸葛亮明显是在理的一方,所以王朗才无法反驳。
然而“骂人致死”的片段,居然会出现在现实社会中,只不过这次骂人方可并不是有理的一方,说的全都是歪理,而且最终也导致一出惨剧:
王某在北京打拼多年后,为了工作需要,将居所搬至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他是经商人士,平常就点占便宜的心思,所以常常惹得合作伙伴不满。但由于王某脾气不太好,所以大家都不敢惹,常常绕弯躲着他。
这次王某刚搬到小区里来,就惹了件事儿。他在购买房屋前就已经知道,小区内所有业主都需要额外缴纳停车费,才可以拥有专属停车位。但是他才刚入住,还没来得及交停车费,所以物业方就没有供给他停车的地方。
按理来说,他应该先交费用,再按照物业指示进行停车。但是王某习惯占别人便宜,他看到邻居家的车位是空的,正好没人用,所以就直接把自己的面包车放在停车位上。头两天的时候,没人提醒他挪位置,因此他就自动以为,邻居真的不需要用这个停车位。于是他就美滋滋地占用了车位,并且也没有向物业补交停车费。
我们都知道,入住一个小区,一定要缴纳相关费用,这不仅事关道德或者双方合同,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其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王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这三条规定,他没有遵守管理规约,也扰乱了公共秩序,并且还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只要小区里的人发现了他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利阻止他。
因此在三天后,他所占用的车位归属人于大爷就逮住了他说道:“这是我们家的车位,你要停车的话自己去申请车位。”于大爷认为他这个要求合情合理,但是王某却说:“我停在这儿都三天了,也没人来认领车位,那我就默认这儿是公共区域,所以我停这儿没毛病!”
大家也不知道王某作为明显无理的一方,究竟为什么能说出这样厚颜无耻的话,围观群众都劝他别吵了,赶紧去交车位费。但是王某就是不依不饶,抓着歪理不放。而于大爷试图跟他争执:“前两天我看见你这车,我还以为是谁有事儿暂时停放的。对你宽容点,你还有理了?”俩人骂骂咧咧的,吸引了一群散步的老太太老大爷围观和劝阻。
最终,在大家的开解下,两个人终于停止了骂战,于大爷满含着冤屈回家了,王某也憋着一股气将车开走了。大家以为这件事儿只是邻里之间再正常不过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却没想到此事还有后续。
王某心不甘情不愿,认为自己明明没做错,却要向于大爷低头,还得把车开走,凭什么?!他直接跑到于大爷的窗户下辱骂他,用尽各种污言秽语,这些话简直不像文明的成年人说出来的,反而像是个混社会的无赖。
期间,不断有邻居过来劝他回去,有的人知道怎么回事儿,难免对他颇有微言;有的人虽然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但对于王某这样素质低下的邻居也没有容忍度。结果王某就是不听劝,直到半小时后,他才“被迫”终止了骂人的行为,因为他听说于大爷竟然因为一时气急猝死在家中。
原来,年近六旬的于大爷十年前就得了心脏疾病,虽然当时经过手术以后已经恢复了健康,但医生嘱咐他一定不能有强烈的情绪起伏,否则血压增高以后很可能还会出毛病。这么多年来,惜命的于大爷一直谨遵医嘱,不敢大声嚷嚷,尽量避免跟人起冲突。然而矛盾并不是他想躲就能躲掉的,就比如这次遇到的王某,本来事儿就是他自己引起的,于大爷也只是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罢了,哪知遇到的王某是这么个泼皮呢?
人都已经去世了,王某自然也不敢再揪着不放了。他悻悻然回到家,却没想到几天后收到了法院的传单。于大爷的家属认为,于大爷之所以死亡,正是因为王某骂人造成的,所以他应当对此事负责,赔偿他们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160万余元。
王某一接到诉状傻眼了,他没想到于大爷的家人狮子大开口,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敲诈吗?!他认为自己只不过是骂了两句,没有与于大爷产生肢体冲突;而且他来到小区没多久,根本不认识于大爷,自然也不知道他患有心脏病的事儿。若是他早知道这一点,肯定不会骂人了,否则也不可能给他们这家人讹钱的机会。
不过法院也不可能因他的一面之词就完全否定他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要判断王某是否需要负责,那么首先要看他的行为是否侵权。事实上,本案中王某具有明显的过错,正如前文中所述,他违背了物业管理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私自将车停靠在别人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上,已经是违规的行为。两人的矛盾解决后,王某又不听劝阻继续骂人,实在已经超出了行为的限度。
王某骂人的行为还有可能违法,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他以侮辱的方式侵害的于大爷的名誉权,并间接造成了于大爷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次,还要看王某的行为与于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于大爷死亡的因素是复杂的,最主要的是他本身有旧疾;次要因素则是王某骂人的行为,是他的这一行为导致于大爷引发情绪的变动,情绪变动又是心脏病的复发因素之一。因此综合上述两点原因,王某需要对于大爷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认定王某需要承担5%的责任,也就是8.2万元。
这起案件中,王某实在是可恶,他从头到尾都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在做出这么过激的行为、并且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时,也没有丝毫的悔改之心。从他的行为中不难发现,他是个有潜在暴力因子的人,他骂人的行为虽然没有上升到暴力,但也是一种软暴力。像他这样的人,若是仍旧不知悔改,恐怕将来还要做出更可怕的事儿。希望这8.2万元能够让他改一改脾气,最起码别像本案一样一言不合就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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