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家住厦门市,平时喜欢看书。据杨先生说,有些书他看完以后,为了不浪费,就在网上将其卖掉。从2009年5月起,他在网上开了一家旧书店,将自己看完的旧书挂到网上去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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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去年4月杨先生收到一份由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地文化部门认为杨先生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出版物发行,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元。并以此为由,对杨先生处以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共计罚款28万余元。

当地文化部门依据的是《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看似对杨先生处以7倍罚款共计28万元,并没有什么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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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杨先生自己本身就是一名律师,对相关的法律也有所了解。他不服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在这件事情中,杨先生并不是单纯牟利,低买高卖用于经营。他是买来自己看过以后再出卖,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是单纯的经营。最终法院认为,杨先生的行为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近日,杨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撤销了文化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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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是说,杨先生一点事情也没有了。杨先生卖的图书中,有部分是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并未通过正规的渠道,属于违禁出版物,总价值大约在6000元左右。对于这部分书籍,当地文化部门仍然可以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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