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私募学府
近日,有小伙伴在群里咨询,在做双GP股权基金备案的时候,一个GP是管理人,另外一个GP可以不可以约定为投资顾问,并收取投顾费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结合一些法规跟协会的意见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投资顾问的概念:
也就是说,从法规层面,投顾这个概念是起源并适用于证券类管理人。我们通过咨询协会,协会的建议是:虽然没有法规明确禁止股权私募使用投顾的表述,但是鉴于投顾的名称属于证券类私募的范畴,股权类基金设置财务顾问的身份会更合适。
这里我们延申出另外一个问题,股权基金中非管理人的GP不能以投顾名义存在,那么它如果要收取费用的话应该以什么名义收取呢?
首先我们知道,非管理人GP无法收取管理费,因为不能参与基金的募集跟管理,那剩下的就分为非管理人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跟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两种情况。如果担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也就是说,非管理人GP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可以收取报酬,即执行事务的服务费。
如果非管理人GP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是在其确实提供了财务顾问服务并且得到全体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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