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24号)
当前,国际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特别是奥密克戎变异株隐匿性和传染性更强,潜伏期更短,防控难度更大。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自觉主动报备
凡从省外和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南人员,须第一时间通过“南充市返乡人员报备二维码”填报个人返乡信息或向本人住地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做到回家必告、到家必报、离家销号。
02
配合核酸检测
凡从省外和省内有疫情市(州)来(返)南人员,一律实行落地核酸检测。凡来自有疫情的直辖市全域人员和中高风险地(市)人员(含省会城市)从“三天两检”提级为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开展3次核酸检测。
03
尽量减少出行
密切关注国内疫情最新动态,尽可能减少跨省出行。如确需出行,请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本土疫情发生地区的所在区域。
04
严控聚集活动
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和“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活动规模,防止人员聚集。
05
加强个人防护
自觉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出入公共场所规范佩戴口罩,不滞留、不扎堆、不聚集,配合做好测温、亮码、扫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
06
规范有序就诊
当自己和家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时,切勿自行服药治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如实报告旅居史、接触史,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07
谨慎理性购物
尽量避免购买来自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收取快递邮件前要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并对邮件内外包装进行消毒,避免用手触碰眼、鼻、口等结膜处,消毒后及时洗手。如近期收到途径涉疫场所的快递,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并主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08
严格“四码”联查
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景区景点、餐饮娱乐、影院网吧、交通场站、宗教场所、小区院落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严格落实健康码、场所码、行程码、报备二维码“四码”联查,严格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环境消杀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09
积极接种疫苗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危重症比例和病死率。凡符合条件尚未完成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的必须“应接尽接”。
10
加强校园防控
强化日常健康监测,做好师生员工及共同居住者健康排查,落实以晨午晚检为核心的传染病症状监测,密切关注师生健康状况。高校师生非必要不出省,校外人员非必要不进校。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的原则,从严管控各类校园聚集性会议活动。
11
严格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接受检验检疫、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以及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不向社区报备,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导致疫情传播的,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公务的,按照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督促来(返)南充重点人群主动申报登记信息落实疫情常态化措施的通告》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大局。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3月15日
相关链接如下
↓↓↓
关于督促来(返)南充重点人群
主动申报登记信息落实疫情常态化措施的通告
“南充市返乡人员报备二维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求
凡从市外来(返)南人员
必须第一时间填报个人返乡信息
为方便返乡人员填报个人信息
提高信息报备的及时性、准确性
我市开发上线了
“南充市返乡人员报备二维码”
(以下简称“报备二维码”)
使用教程
0 1
扫描/识别以下二维码
0 2
点击“我已知晓”
0 3
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0 4
最后点击提交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
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严密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南充公安依法对涉疫违法犯罪“零容忍”
今年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行政案件5件
行政处罚5人
01
案例一
蓬安县陈某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1月14日,陈某由广东珠海香洲区自驾车辆返乡,于1月15日15时许到达蓬安县。陈某在向相如街道某社区进行返乡人员疫情防控报备时,只报备从广东珠海香洲区返回,未如实陈述其有澳门旅居史的情况,导致社区未能对陈某及时进行集中隔离,让疫情防控面临重大风险。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西充县蒙某、赵某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1月3日,蒙某、赵某从疫情中等风险管控地区深圳市龙岗区返回西充,青狮政府按照规定将其送至义兴镇集中隔离点执行隔离。1月16日早上8时许,蒙某、赵某未经同意,擅自损坏门锁,离开位于义兴百科园书房山客栈的隔离点。蒙某、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蒙某、赵某分别被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二条,严重的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再次强调
凡从市外来(返)南人员
必须第一时间填报个人返乡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填报个人返乡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填报个人返乡信息
最后
还要提醒大家的是:
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构筑全民免疫屏障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凡在南充辖区内工作、生活、学习
凡符合条件尚未完成全程接种
和加强免疫接种的
必须“应接尽接”
!!!
来源:南充播报、南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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