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情:
主人公吴小布中午肚子饿,想找个地儿吃饭,正好隔壁新开了一家螺蛳粉店,小布兴冲冲跑过去,脑袋还在琢磨是在粉里加笋还是加蛋。可他前脚刚跨进店里,后脚就来了个后空翻一百八,店内地板湿滑并且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小布天生体质差,年纪轻轻骨质疏松,这一摔直接让人断了几根肋骨。小布疼得叫娘,要向商家索赔,结果没想到商家一口怼过来:是地板摔你,又不是我摔你,都怪你对这地板爱得太深沉。
于是帅气袭人的吴小布把商家诉到法院。
如果你是法官,这个案子你该怎么判?
我们也不搞现实法院中什么陈述、质证等那复杂的一套,直接点,默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螺蛳粉店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开头,我们不讲什么法律思维、法律规定这类,大家直接运用头脑中的固有经验去思索一下。
我去一个地方吃饭,以一个正常人的步伐走在店里,在无故意或过失的前提下(如果有人认为摔跤是过失,那只能证明大家脑回路不一样),莫名其妙很严重地摔了一跤,你说我该不该找商家?毕竟哪怕是一条狗进去摔了一跤,狗怕是也要朝商家吠几声。我们也可以换一种角度,假如我今天去其他的店消费,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
综上商家需要承担责任,一点也不过分。
上面是常识判断,人人都可以。
但,有人能道出一个所以然来吗?直觉、经验等这类东西太玄妙了,我直觉告诉我街边那位美女喜欢我,我直觉告诉我长得很帅,我直觉告诉我两岁时候枕头底下的十元压岁钱是屏幕前的你偷的。
直觉可能对,也可能错,但通通不能让人信服。没有基石的直觉,风一吹,那会倒的,终归是靠不住。
所以结论摆在面前,我们法官(假定)裁判案件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那得拿出实在的东西,实在的东西往哪儿找?
不在天涯,不在海角,就在大家手边的法条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编写组。2018版P139)
法院的一切裁判必须严格遵循的法律规定。(当然不排除有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那也可以考虑运用法律解释或法律漏洞补充方法进行阐述,基于特殊性,在此不表。)谁都不能逾越了这个规矩,谁也逾越不了这个规矩。
当我们知道裁判结论需要从法条去找,接下来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法条成千上万,如何能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属于你的那个“她“?我们一步步来。
我们直接跳过那些复杂繁琐的法律分类,来到民法这块阵地——我想总不至于有人说上面的需要用到国际公法或者刑法的地步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法典》一共由六编加一总则、一附则组成,六编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在此种法之发现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来回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例事实之间,由案例事实,探寻法律规范,由法律规范认定事实,进行涵摄的工作。“(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P158)
我们再回到案情场景:一个四肢正常的人在一个人为可控的场所摔倒。
他们涉及物权吗?没有。
他们签订合同了吗?没有。
他们损害了彼此的人格尊严吗?没有。
他们谁是谁的爹地或者honey吗?没有。
他们谁要继承谁的万贯家财吗?没有。
综上唯一可以运用的就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我们继续缩小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从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始,至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止,合计九十四条,其中具体的侵权责任分为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大家目光如炬,什么妖魔鬼怪也逃不出你的火眼金睛,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下面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那个小弟,给我滚出来,好家伙,就是你了!
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
综上,本庭依法宣判: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最后统筹看一下,会发现这个案子的审判过程跟“三段论”是多么的契合:
大前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法律规范)
小前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案件事实)
结论:商场需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场所责任)。(判决结果)
天底下的判决哪一个不是套在这三段论下,任何一部分少了都不能称之为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审判工作原则,即法官裁判的逻辑公式、案件背后的审判逻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