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促进农民增收的奖励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2+2” 产业体系,推动农业产业跨越发展,促进石棉农业持续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一、鼓励特色产业高质高效发展

第一条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各乡镇(街道)为主体, 结合下达的黄果柑、枇杷示范片建设目标任务,组织龙头企业、 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 开展黄果柑、枇杷统一高接换种、整形修剪、疏花疏果、肥水管 理、病虫害防治等全生产环节示范片提质增效建设工作。以乡镇 (街道)为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信息,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经验收 合格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每亩给予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000 元奖励(连续实施三年,每年每亩分别给予400元、300元、300 元)。

第二条 鼓励果农对黄果柑进行疏果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引导果农开展黄果柑疏果管理,对疏下的幼果按标准统一收购 后由县晟丰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工售卖。对疏下的幼果每斤 补助晟丰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0.5元,收购结束后,县晟丰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收购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将奖励补助资 金拨付给县晟丰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鼓励草科鸡养殖,推动草科鸡全产业链发展。县晟 丰公司与优质生态草科鸡养殖基地农户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以订单方式,组织基地内具备草科鸡养殖能力的农户按照规范化 要求养殖商品草科鸡(每户年出栏300只以上),由县晟丰公司 牵头组织收购、加工、销售,最后以订单(合同)及实际收购数 量为依据,每收购一只补助养殖户15元(由县晟丰公司组织兑付 )。

第四条 鼓励畜禽品种改良。由养殖户申报,县农业农村局 统一指导引种,对养山羊(或绵羊)20 只以上,引进波尔山羊 种公羊(或 48-50 凉山半细毛羊种公羊)1 只的,每只补助 800 元;对养牛 10 头以上引进西门塔尔种公牛 1 头的,每头补助 5000 元。

第五条 鼓励粮食生产。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申报, 将低产低效经果林(承包地)1 亩以上用于净种粮油作物两季以 上,种植水稻+油菜等作物的每亩给予 600 元补助,种植玉米+ 油菜等作物的每亩给予 200 元补助,种植大豆+油菜等作物的每 亩给予 200 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经果林套种粮油作物。由乡镇(街道)统一 规划申报,充分利用经果林空置出来的行间距套种大豆 50 亩以上,每亩给予 100 元补助。

第七条 加强道地名优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由乡镇(街 道)统一规划申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新型经营主体(企业、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新种植重楼、石斛、白芨,集中连 片面积在 20 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每亩给予 2000 元补助。

二、鼓励开拓农产品市场

第八条 鼓励县内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精选石棉黄 果柑、枇杷进入高端实体店销售。对组织我县特色农产品进入成 都等大中城市苏宁易购、百果园、盒马鲜生、沃尔玛等大型连锁 商超,每年销售石棉黄果柑、枇杷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供 货商,经审核合格后,给予 5 万元补助,每增加 100 万元销售额 给予 2.5 万元奖补,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电商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支持县域内龙头企业、 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培养或引进网红达人,通过直播带 货的方式销售以石棉黄果柑为主的特色农产品,销售额达 500 万 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 1%给予销售主体奖励。

第十条 鼓励线下大宗销售。鼓励支持本地个人、企业、合 作社、家庭农场等供货主体与全国大中城市农批市场对接,收购 销售石棉县境内种植的黄果柑,同一供货主体(供货商)销售石 棉黄果柑的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 并配合晟丰公司入规入统,经审核验收合格,分别给予供货商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本县建有冷藏库的个人、企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等主体与外地客商联合,收购石棉境内黄果柑冷藏保鲜储 藏 1 月以上,错季销售。收储量达到 20 吨(含 20 吨)以上,经 验收通过的,每吨补助 50 元。

三、鼓励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新创建为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和 10 万元。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好、增收效 果明显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农民富裕富足

第十三条 鼓励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发展壮大农村集 体经济工作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奖励,年度村级集体经 济经营性净收入增长 5 万元以上的奖励 5000 元;增长 10 万元以 上的奖励 1 万元;增长 20 万元以上的奖励 2 万元;增长 50 万元 以上的奖励 5 万元;增长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五、鼓励创建推广农产品品牌

第十四条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产品认证。 实施方法按照《石棉县农业局 石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棉县绿 色(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农通〔2018〕49 号)文件执行。纳入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每年奖励 1 万元。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县级涉农部门整合各项目资金用于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凡未纳入县上总体规划项目的不享受本奖励政 策。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各申报和验收主体 要对项目及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纪律)责任, 并取消上报项目主体享受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石棉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赵 希

责编:常 勇

审核:董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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