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自然海行罚﹝2022﹞001号)
当事人
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详情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起,在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沁头村西南侧海域,因未经批准进行填海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
2.恢复海域原状;
3.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玖仟零柒拾柒元玖角叁分(¥699077.93)。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海域海岛
行政处罚(理)专用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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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敏
▌校对:魏碧霞
▌审核:蔡佳豪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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