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

典型案例四

——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购车贷款被多贷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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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先生2021年12月到海州区消保委投诉称:本人于2021年3月在海州区丰联广场的某汽车经营服务部(以下简称商家)看中并购买了一辆价值近40万元的轿车,成交价37.8万元,加上保险费用1万元,实际需要支付38.8万元。我首付了12万,余款在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办理了贷款。当时与业务员说好贷款金额为26.8万元,签各种资料时没有注意看,最近卖车才发现,金融公司实际给我贷款28.87万,多贷款2.07万。金融公司说28.87万元全部转给了商家,于是去找商家。商家回复只收到26.8万,后来又称钱是金融公司转给他们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海州区消保委随即展开了调查。经调查,一、消费者是带着全款去买车的,销售人员说贷款有优惠,消费者就同意了贷款购车。首付11万元,需要贷款26.8万元,贷款没有纸质合同,是通过现场人员进行讲解视频面签的,讲解速度较快,现场有摄像录音,如果没有对整个讲解过程提出异议,即视为合同成立。陈先生在听到贷款金额为28.87万元时,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贷款金额,解说人员说“申报贷款时多申报一些,因为有时候不能全额批下来”,陈先生想,“即使贷款都批下来,多余的金额也是自己的”。于是就同意了。直到陈先生卖车时才知道多贷有误;二、商家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金融公司提高贷款额度,从中非法获利。而金融公司在未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商家要求违约提高贷款利率,导致贷款额度被提高,并将多贷的2.07万元转到了商家会计的账户上。

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商家非法获取的2.07万元消费者多贷款属不当得利,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经过批评教育,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调解,商家退还陈先生2万元,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有两点值得人们思考,一是以贷款利率低为由,排除消费者现金结算,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也是购车行业中一种普遍侵权现象,值得行业规范;二是采取多贷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是个例,性质恶劣,商家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一、公平交易权应当依法得到保障。《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各项权利”。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关键是执行,是监督,是维权。

二、不当得利的行为严重违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商家和金融公司串通提高贷款额度,非法占有消费者钱财,是非法的。金融公司为商家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应当对共同违法人追究法律责任。(海州区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