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的规定,经相关部门论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胥浦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8日。
如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建议或意见,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现场办公室提交。
现场办公室地址:仪征市真州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厉玮电话:18652777898
王永峰电话:13852168918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8日
胥浦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为解决胥浦片区周边集中连片、配套设施不全及交通拥堵等问题,改善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品质,依法实施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胥浦片区旧城区改造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时间: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签约和搬迁期限: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胥浦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7户。
六、征收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
5、《城区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政办发〔2019〕55号);
6、《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认定办法》(仪政办发〔2019〕53号);
7、《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房屋用途的确认
1、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证明文件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上述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的或记载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和面积为准。
2、未取得上述产权证明文件,但具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进行确认。
3、未登记建筑按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 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所有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5、如协商选定不成,则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决定的方式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50%(不含本数)以上户数的被征收人投票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选择成功,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6、如投票决定不成,则由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抽签)前5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时间和地点,摇号(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送达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内容
(一)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各项补助及标准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固定设施补助
(1)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2300元/户(实际高于该标准的,凭发票按实补助);
(2)拆除电话补助费:308元/户;
(3)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500元/台;
(5)拆除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4、重症和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贫困等情况之一的,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社区证明;
(3)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确认其符合补助条件;
(4)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让房屋交钥匙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
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补助。
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执行。
5、经营损失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经营年限、经营面积,对其停产停业给予经营损失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损失补助费标准最高为6000元/平方米,经营损失补助费=基准补助费×经营年限×经营面积×修正系数A×修正系数B。
基准补助费为300元/平方米;
修正系数A:一层房屋1.0;二层房屋0.5;三层及以上房屋0.4;
修正系数B:沿主干道修正系数为1.0;其余修正系数为0.3。
(2)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满1-2年,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满3-4年,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满5年及以上,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助;
(3)持续营业1年以内的,不予补助。
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认定办法》(仪政办发〔2019〕53号)出具的认定结果确定。
(三)奖励措施
1、签约奖励
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公房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30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40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1万元奖励;按期签约的奖励0.5万元。
2、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商业(不含被认定的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
3、交房奖励
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让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结算方式
1、期房产权调换:本期住宅房屋期房安置地点奥龙湾生活广场西侧,小区名称、详细户型、房号及车库的配置和价格在本项目现场办公室(仪征市真州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会)公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如仅能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且面积较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靠近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10㎡以内的,按产权调换价格计算购房款;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10㎡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购房款。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因实施单位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最高不超过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进行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同样的方法、时点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估确定。
3、安置房房号的选择:按本批次交房顺序号依次选取。
(五)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自主安置补助费,签约期内未签约或未交房的不予补助。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最低补偿标准及住房困难户优惠保障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搬迁奖励和各类补助费)低于13.5万元的,按照13.5万元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且符合我市低保特困户条件的,由实施单位在相应批次的产权调换房源中提供一套最小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如实施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仍无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产权,则由被征收人按本市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超出50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屋租金。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其房屋产权属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所有。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有权按征收时产权调换房价格购买其承租部分的房屋产权。
八、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已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的款项已经专户存储,则属于征收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的规定,经相关部门论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8日。
如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建议或意见,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现场办公室提交。
项目现场办公室地点:仪征市真州镇三将村村民委员会
仪征市真州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张国锋电话:15345253611
张凤英电话:13773353610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8日
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为方便群众出行,推进真州东路拓宽改造,依法实施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时间: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签约和搬迁期限: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共12户。
六、征收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
5、《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房屋用途的确认
1、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证明文件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上述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的或记载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和面积为准。
2、未取得上述产权证明文件,但具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进行确认。
3、未登记建筑参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 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所有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5、如协商选定不成,则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决定的方式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50%(不含本数)以上户数的被征收人投票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选择成功,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6、如投票决定不成,则由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抽签)前5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时间和地点,摇号(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送达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内容
(一)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以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应土地价款。
(二)各项补助及标准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2)经营用房、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办公用房、仓储及其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固定设施补助
(1)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2300元/户(实际高于该标准的,凭发票按实补助);
(2)拆除电话补助费:308元/户;
(3)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500元/台;
(5)拆除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和方法依据《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文件执行。
5、重症和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贫困等情况之一的,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社区证明;
(3)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确认其符合补助条件;
(4)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让房屋交钥匙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
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补助。
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执行。
6、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经营年限、经营面积,对其停产停业给予经营损失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损失补助费标准最高为6000元/平方米,经营损失补助费=基准补助费×经营年限×经营面积×修正系数A×修正系数B。
基准补助费为300元/平方米;
修正系数A:一层房屋1.0;二层房屋0.5;三层及以上房屋0.4;
修正系数B:沿主干道(真州东路)修正系数为1.0;其余修正系数为0.3。
(2)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满1-2年,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满3-4年,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满5年及以上,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助;
(3)持续营业1年以内的,不予补助。
7、非住宅非经营性房屋经营损失补助费
被征收的非住宅非经营性房屋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经营年限、经营面积给予经营损失补助费,经营损失补助费的部分扣除相应部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损失补助费标准最高为10000元/平方米,经营损失补助费=基准补助费×经营年限×经营面积×修正系数A×修正系数B。
基准补助费为450元/平方米;
修正系数A:一层房屋1.0;二层房屋0.5;三层及以上房屋0.4;
修正系数B:沿主干道(真州东路)修正系数为1.0;其余修正系数为0.3。
(2)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满1-2年,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满3-4年,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满5年及以上,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助。
(3)持续营业1年以内的,不予补助。
8、涉及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认定办法》(仪政办发〔2019〕53号)出具的认定结果确定。
(三)奖励措施
1、签约奖励
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30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40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1万元奖励;按期签约的奖励0.5万元。
2、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商业(不含被认定的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
3、交房奖励
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让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结算方式
1、现房产权调换:本期住宅房屋现房安置地点为五一花苑、红旗花苑,详细户型、房号及车库的配置和价格在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新河路53号)现场公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如仅能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且面积较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靠近户型选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自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进行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同样的方法、时点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估确定。
3、安置房房号的选择:按本批次交房顺序号依次选取。
(五)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及面积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地点:晟泰一品,产权调换户型、面积及价格在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新河路53号)现场公布。
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地点:仪征市振兴制绳厂,产权调换户型、面积及价格在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新河路53号)现场公布。
(六)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自主安置补助费,签约期内未签约或未交房的不予补助。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工业、办公、仓储用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土地合法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自主安置补助费,签约期内未签约或未交房的不予补助。
(七)最低补偿标准及住房困难户优惠保障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搬迁奖励和各类补助费)低于13.5万元的,按照13.5万元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且符合我市低保特困户条件的,由实施单位在相应批次的产权调换房源中提供一套最小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如实施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仍无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产权,则由被征收人按本市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超出50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屋租金。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其房屋产权属市直管公房管理所所有。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有权按征收时产权调换房价格购买其承租部分的房屋产权。
八、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已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的款项已经专户存储,则属于征收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来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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