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法律咨询、广东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把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而孙子不仅对爷爷不闻不问,还因为爷爷出租赠与的房子,反手把他告上了法院。
因妻子和儿子相继过世,张大爷独自在老宅居住。后来老宅被拆迁,张大爷和孙女小娜、儿媳王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小娜所有,而小娜需要提供小户安置房给张大爷无条件居住,同时承担对张大爷的赡养义务。
老宅拆迁后,所得的3套房屋都登记在小娜名下,小娜也按约定交付一套房子给张大爷居住,但是却没有赡养张大爷。在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张大爷无奈把房子出租,自己搬到养老院,以房租补贴养老院的费用。
后来小娜得知爷爷把房子出租,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张大爷放弃房屋所有权,张大爷虽然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子出租。于是小娜把租客小林和张大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小林立即迁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娜的请求。小娜上诉,依旧被驳回。
孙女这样做,让张大爷心寒。于是在案件判决后,起诉小娜,要求撤销对孙女老宅拆迁份额的赠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大爷的请求,撤销对小娜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出租行为是否侵犯小娜对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所有权是指,房屋的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的产权代表着个人拥有这个房子,是房子的所有人。
在生活当中,一些父母因子女办理房产继承登记后,担心自己不是房子的所有人,会被赶走不给居住。其实,如果在协议中约定子女需要保证父母可以在房子居住,就没有太多的问题了。
《民法典》第366条增设了居住权的规定,即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也就是说,房子虽然不归我,但我也能住。
回到本案,在老宅拆迁后,张大爷和小娜签订协议,约定所得房产归小娜所有,也就是小娜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除此之外,协议还约定张大爷可以无条件居住其中一套房子,因此可以视为小娜把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张大爷。
此外,孙女小娜的三套房产所有权的取得,得益于张大爷的赠与,而小娜却没有切实履行在赠与协议中对张大爷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大爷出租享有居住权的房屋,是为了弥补居住养老院的费用。
所以,小娜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违背了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因此,张大爷对房屋出租的权利,不应受孙女小娜享有房屋所有权的限制。
为什么张大爷可以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张大爷和孙女小娜在签订协议之前,约定了小娜需承担对张大爷的赡养义务。因此该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可实际上,在张大爷将房产全部赠与后,小娜不闻不问,没有履行对张大爷承诺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张大爷要求撤销对小娜拆迁份额的赠与,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如果虽然约定房屋全部赠与给小娜,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到小娜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张大爷。《民法典》第658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张大爷都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
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尊老养老是传统美德,不能让利益阻碍了亲情的交融。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在设立居住权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居住权后的出租权做好约定,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