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住宅项目规范》在前言中明确了规范的种类。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的实施,《住宅项目规范》中明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住宅项目规范》对住宅的规模与布局、建设要求、使用维护等方面做了规定。

重点内容如下:

1、外窗设计年限不低于20年。

2、使用维护明确不允许私自拆改。

3、容积率及绿化率、高度控制更加明确。

4、日照时间延长,明确有效光照时间。

5、层高不应低于3.00m。

6、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7、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8、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9、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10、明确担架电梯尺寸: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

11、住宅项目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12、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关于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意见》指出:

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关于配套设施,《意见》指出:

3.3.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垃圾收集点应设便于识别的标志,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可封闭的功能。

3.3.3 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

3.3.4 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3.3.5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关于结构安全,《意见》指出:

5.0.1住宅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住宅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0.3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住宅设计工作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0.5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0.6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应满足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