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果原本是指在《圣经》中伊甸园“知善恶树”上结的果实。据旧约创世纪记载,神对亚当及夏娃说园中树上的果子都可以吃,唯“知善恶树”上的果实“不可吃、也不可摸”,否则他们便会死。

最后夏娃受魔鬼(蛇)的引诱,不顾上帝的吩咐进食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实,她又把果子给了亚当,他也吃了。上帝便把他们赶出伊甸园。因而,偷食禁果被认为是人类的原罪及一切其它罪恶的开端。

在现代文学中,偷吃禁果常用来比喻少男少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尤其是正处于青春期的男孩女孩,他们的身体正在处于发育阶段,荷尔蒙开始骚动。

这一时期的孩子大都对神秘的性关系充满了渴求与期待,但是他们的身份与年纪也决定了他们无法像成年人那样为这段性关系负责任,因而他们的性行为被认为是错误的,是不被世俗允许的。

19岁的少女小莉就曾与男友王某偷尝禁果。那时的小莉刚刚辍学不久,她准备外出打工,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在打工的途中,她结识了一个年纪与自己相仿的男孩。该男孩姓王,他出来混社会的时间比小莉还要早两年。

王某见小莉心思单纯,便主动追求她,给她送鲜花和奶茶。小莉的原生家庭并不幸福,她从小就缺爱,因此对她百般献殷勤的王某不费吹灰之力就拿下了她。两人正式确立男女关系后,王某多次提出和小莉外出开房的要求,但是都被小莉拒绝了。

一个月后,小莉的弟弟来到小莉工作的城市投奔她,当天小莉有工作在身,所以男友王某便代替小莉主动去车站帮弟弟提行李,回到出租屋后,王某又带小莉弟弟去逛了超市,帮他一起添置生活用品。

晚上八点左右,小莉下班回来后,发现男友和弟弟做了一大桌子的菜,正等着她回来吃饭呢。在饭桌上,大家都喝了不少的酒水饮料,到快要散席的时候,男友以天色太晚为借口,提出要在小莉的出租屋内借住,而小莉也同意了。

小莉在自己的床边给男友王某打了一个暖和的铺盖,可涉世未深的她完全不知道这样做会造成什么后果,毕竟对于王某来说,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往往代表着对方已经默认了她愿意发生不可描述之事。

半夜,王某爬上了小莉的床,并成功与她发生性关系。小莉整个人都是懵的,她并未推开王某,也没有完全接受自己已经失身于王某的事实。

自那以后,当王某提出开房的要求时,小莉再没有拒绝过他。可惜的是好景不长,王某与小莉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两人之间感情彻底分崩离析,最后他们选择了分手。

可就在小莉与王某分手后,她意外地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刚进入社会的她又哪来的钱去抚养孩子呢?甚至就连堕胎的钱,她都凑不上。无奈之下,她只好找到前男友王某,拿自己的怀孕报告给他看,并要求他支付一万多的堕胎费用。

然而王某却选择了赖账,他坚决认为小莉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是她情愿的,就算怀上了孩子这个堕胎费也不该由他一个人出,毕竟只有两个人同时配合才会有孩子的出现。因此,他认为小莉也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两人僵持不下,最终小莉找来了记者,她希望能够借助舆论的力量来为自己主持公道。在记者的调解之下,王某决定支付7千元的手术费和补偿费给小莉。到此,该案件也算是告了一个段落。

那么在本案中,王某在半夜爬上小莉的床并与她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主要认定条件为:是否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在本案中,王某未经过小莉的允许与她发生了关系,的确有强奸罪的嫌疑。

在二人发生关系的途中,小莉整个人的状态虽然是懵的,但是她并未明确地拒绝王某,也未曾有过反抗王某的经历。

也就是说,小莉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王某的这一行为,她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了关系,因此,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在本案中,即便王某与小莉未婚生子,且二人已经分手,但是王某依然具备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原《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只是双方既然已经协商好堕胎事宜,那么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就此作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性观念也逐渐开放,只是在偷尝“禁果”的同时,务必深思熟虑自己是否能承担起这份责任。不然一时的欢愉所带来的将会是一生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