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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邵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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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喜简历

邵喜,男,汉族,1964年7月生,山西平定人,大学学历,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

1982年4月至1991年12月,历任阳泉市城区政府通讯员、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队民警、政府大院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1991年12月至1997年6月,历任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下站派出所所长、副科级侦察员、下站办事处党委副书记;

1997年6月至2013年3月,历任阳泉市平定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政委、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局长(副县)、免职待安排;

2013年3月至2020年4月,历任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副局长;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2021年2月至今,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高级警长。

据平遥法院消息:3月18日,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犯罪案,阳泉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高级警长邵某, 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9354万元及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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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案件办理、日常检查、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山西耀锋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蒋耀锋、盂县北下庄乡康家沟煤矿实际经营人赵保俊等 11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3.9354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除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28.9354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45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其家属已退缴了全部受贿所得1073.9354万元。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邵喜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平遥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受贿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够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平遥法院、山西纪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