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首善忻府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忻府政通﹝2022﹞2 号
为切实控制火源,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我区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森林防火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1.所有涉林乡镇(街道);
2.秀容国有林场、云中山自然保护区、禹王洞国家森林公园、滹沱河湿地公园、九龙岗国家森林公园等5个涉林重点单位;
3.五峰山系、云中山系、陀罗山系等天然林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退耕还林工程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区、环京津生态屏障区、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区域、风景名胜区;
4.围云中河、牧马河、滹沱河三大水系地段;
5.林草植被较好的次生林区。
三、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冥币、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2.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3.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4.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5.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杆);
6.熏野兔、烧蛇鼠等野生动物;
7.焚烧树木、焚烧落叶;
8.焚烧沥青、橡胶、垃圾等;
9.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4.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要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本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119、0350-2131119。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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