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21年7月26日,大学生小刘进入庐山风景名胜区龙首崖景点,于当天坠亡。直到8月6日,她的父母向庐山公安局报案,警方于8月10日在龙首崖下方约60米处找到一具尸体,经DNA比对确定死者身份为小刘。值得一提的是,小刘进入景区是通过登山小道,并没有购买门票。据悉,小刘在高中时曾因学习压力大,患上了轻度抑郁症,在事发前曾与母亲发生争执。经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协调,保险公司补偿小刘父母4万余元。父母将庐山景区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90多万元。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购买门票不符合理赔条件,小刘的死亡系自身过错造成,应当自己承担后果。故驳回了小刘父母的诉讼请求。

先说结论,法院判决有力依据,没问题。这种自作孽的行为不能惯着。这不讹人吗? 原告律师感觉也真是挺拿钱办事儿的了,啥话都往外扯了。律师大哥太难了,找不到啥可靠理由让人家赔钱 再说法院赔不赔这个事儿,我不咋懂法哈,不能一条一条摆上去,但是各位可以看看视频和许法官的话, 简单说就是:一个抑郁症,有没有可能她就不是为了爬山去的…我应该庆幸她已经自杀了,看到微博底下那些评论,她自杀也不过时间早晚的问题了。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不上心,有没有一种可能,你女儿自杀的一半原因在父母身上,那你还讹人家景区

出于人道主义,景区会提供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看这个“慰问金”以什么名义吧 毕竟,景区已经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外加有安全警示。这次的“翻栏”,不属于景区的过失,因为“翻栏”动作不是游览景区的所需要的行为,同样也不属于景区的防护措施不当导致的。 至于说景区是否有明确表示禁止危险动作(当然安全提醒不足以免去责任,但是没有清晰可见的安全提醒肯定是需要负责任),以及是否有工作人员来“监察”游客的异常行为并及时进行阻止(工作人员看到却没有阻止事故发生也是有责任)。 景区应该今后会提供相关条文或者措施完善安全,或者审视游览项目的安全性。 一次事故的发生,其实也是一个安全的漏洞。 说完全没责任那是不可能的。当然,一切阻止事故发生,且积极救助,是可以减轻责任的(甚至达到免责)。 毕竟,死者为大,有些话心里明白就行了,不明说了。反正他也已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这个案子和前期的一个案例很像:南京的张某酒后坠河身亡。事后,张某家人将这座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1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表示,相关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守住法律划定的红线,而不该扩大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该桥梁是有警示标志的,所以原告律师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即使死者酒后没有意识,但这能成为他进行危险行径的借口吗? 其二,“死者饮酒导致没有清晰意志”这也能怪到人家头上?这律(gou)师(pi)真是厉害了,我都不得不给他点个“赞”呀。你在上庭之前想必跟死者坠河之前一样喝了点儿吧! 其三,作为一个成年人,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难道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后果(坠亡)吗?这锅甩的,我都想抽他大嘴巴子啊。现在有部分律师,为了钱,真的是一点职业操守都没有啊!

从被告单位的角度来看,他们的部分辩护如下: 桥梁的管理单位认为,他们不可能为了防范个人故意实施攀爬等危险行为,而把全市道路桥梁都设置高栏杆。 养护单位认为死者踩的管道是通信单位的,他们无权养护。 个人认为,桥梁管理单位的辩护还是有理有据的。因为不论你的防护栏杆设置得有多高,一心做事的人总是有办法爬上去的。但养护单位的我不太苟同。虽然通信单位和你不属一个部门,但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还是有必要一起协商解决的,而不是直接甩锅!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 从人情的角度是比较冷漠,但法律是无情的,划出了这么一道红线,人们不能轻易的去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逾越了红线,法律后果就要自负。而不应该说,扩大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达到为你(错误行为)担责的后果。 此言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没有让小人得逞,可谓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