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病又遭遇交通事故,这对于低保贫困户李某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不过,好在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热情帮助,通过法律渠道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最终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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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禹州市鸠山镇闵庄村年龄已过50岁的李某是一名肾病综合症患者,常年靠服药控制病情发展,2021年5月24日上午,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到市区买药,因为途经火龙镇扇刘路段维修,路面凹凸不平,车辆颠簸,导致乘车人李某受伤。到达市区,司机王某叫来一辆三轮车将腰部疼痛难忍的李某送到第二人民法院救治,之后司机王某杳无音信。李某立即报警,公安交警部门介入事故调查。

经医生诊断,李某胸椎和腰椎骨折。因为李某多年肾病已经花光家中积蓄,靠低保维持生计,从亲戚处借来的一千元难以支撑住院治疗费用,两天后,李某由亲属租车拉回家中康复治疗。之后,李某亲属多次到公交公司找司机王某要求做出赔偿,可王某均表示,自己属正常驾驶,李某受伤是路面不平和其防护不到位所致,与自己无关。

2022年2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无意之中看到一张村(居)法律顾问联系卡,上面有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程相超的手机号。走投无路的李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拨通了程相超的电话,哭诉自己的不幸遭遇。

了解情况后,程相超立即驾车赶往鸠山镇李某家中,对案情进行详细调查。当看到李某身体虚弱,家徒四壁的状况,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程相超深表同情,决定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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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程相超首先到市交警队事故科领取李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查明王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接着,又带领李某来到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免费对其误工、营养和陪护等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收集相关证据后,程相超代写诉状,将王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26782.97元。3月4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俺的赔偿款终于到手了,这多亏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人员热心帮助呀!”3月21日上午,保险公司将26782.97元赔偿款全部打到了李某的银行卡里。收到赔偿款的李某感激的不知说什么才好。(张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