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实木多层,你这送来的是实木颗粒,价格差了一大截,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商家:店铺已经转让了,那么,应当由谁来赔偿商家损失呢?

去年7月,家住杭州萧山的徐先生在滨江的维意定制门店定制了一套“实木多层板”家具,双方在订货合同上约定,费用共计三万五千余元,材质是实木多层板,送货周期为复尺后35天。8月10号,工作人员上门量尺寸,约定9月中旬送货上门,到时间商家却一直没动静。经过徐先生的再三催促,延期一个多月,商家才上门进行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徐先生发现衣柜、榻榻米的材质不是约定好的“实木多层板”而是“实木颗粒板”。两种材料在价格上完全不同,徐先生要求店铺补上差价,但是店员却以老板更换无法联系为由,让徐先生自行与总部对接。徐先生把商家告上法院。(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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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徐先生能否要求商家赔偿呢?商家换人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释案说法:

徐先生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民事赔偿的。根据徐先生和商家的订货合同,合同上明确写明了材质为实木多层,而实木多层板是由多层的薄木板为基材胶合制作的,实木颗粒板是原木的碎料胶合成的,二者价格完全不一样,实木颗料要便宜很多,并且肉眼可以区分,商家安装的衣柜、榻榻米的材质均为实木颗粒板,以次充好,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未如实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先生将商家起诉至法院后,商家的法定代表人刘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把店面转让了,不再经营了,自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开庭时也未到法院,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那么,刘先生不来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判决吗?当然是可以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刘先生虽然表示自己的店面转让了,但是不来应诉,也不提交相关证据,刘先生依然是商家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商家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徐先生提交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作出了缺席判决,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商家赔偿损失8000元及违约金750元的诉请。

作为商家,信誉是第一位的,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经营中以次充好,实施欺诈行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在法院判决后,刘先生及所在的公司,能够将赔偿款、违约金及时赔偿到位,否则,刘先生及所在的公司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受到不能乘坐飞机及G字头动车、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场所进行高消费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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