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摸了我几次了,摸的我精神恍惚,接近崩溃”,女子入职后被公司老板抚摸胸部、亲吻。
2021年8月底,刘女士入职某公司当会计。刘女士长得很漂亮,穿着也很时髦,入职不到2个月的一天,在某停车场内的一辆汽车上,刘女士被老板陈某抚摸胸部、亲吻等。刘女士工作得之不易,又碍于上司和下属的关系,怕传出去对自己也不好,她选择了沉默。
没想到,陈某得寸进尺,接下来又两次冒犯她。期间,刘女士多次发微信给陈某,表示自己:“精神恍惚,接近崩溃”,因害怕再被猥亵而不愿意上班。陈某再三恳求她不要将此事告知家人及同事,也保证“以后彻底改”。
但这时的刘女士已经身心俱疲,无法正常工作,于当年11月17日被迫离职。后来,刘女士在爱人的陪同下报警。(来源:南国早报)
本案的法律问题,陈某会被如何处罚呢?刘女士身心受到伤害,会得到赔偿吗?
释案说法:
一、陈某的行为属于猥亵、性骚扰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依法被行政处罚
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刘女士已经结婚了,其入职后,陈某多次对其抚摸胸部、亲吻等,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男女相处的范围,给刘女士带来精神上及身体上的伤害,陈某的行为属于猥亵行为,构成性骚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021年11月19日,陈某因猥亵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二、刘女士身心受到伤害,能否起诉陈某,法院会支持吗?
在公安机关对陈某行政处罚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手写道歉书赔礼道歉,并赔偿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5.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刘女士起诉陈某的行为法院应予支持。
在开庭时,刘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此项损失应由刘女士提供证据,因未能提交,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陈某的猥亵行为对刘女士的身心造成创伤,法院遂判决陈某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出具道歉书。目前,陈某已支付赔偿款,道歉书已经提交至法院。
在此再次提醒大家,在任何场合受到猥亵侵害时,一定要勇于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变本加厉。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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