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互联网经济发展潮流,加快肇庆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培育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支持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络直播及短视频带货等,营造我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是上级部门补助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且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第三方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或电子商务产业载体。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法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

(三)当年度无重大违法、无重大法律经济纠纷的记录。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支持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一)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创线上内销渠道。我区企业在阿里巴巴、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等知名的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和B2C(是指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的零售模式)网上购物商城开展内销业务,且当年度网上应税销售额合计超300万元的(人民币,下同),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每年最多有2个账号享受扶持。

(二)支持实体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分离,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申报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条鼓励电商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平台设立当年国内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第六条支持网络直播及短视频带货

(一)鼓励我区企业开通短视频号,拍摄短视频和直播方式进行带货推广,当年度网上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二)鼓励MCN(即多频道网络,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相关直播服务,当年度直播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按不超过其服务收入的3%给予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扶持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发展

引导龙头电商企业进驻我区发展,扶持我区标杆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地方经济多作贡献。鼓励区内实体企业大力应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提升业绩。积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电子商务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

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的扶持,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扶持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B2C(企业对顾客)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当年经济贡献量(仅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达2.6亿元以上的,可给予2000万元扶持资金。当年度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7%以上的,可在2000万元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按企业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对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获得该项扶持资金包含企业向中央、省、市、区申请的各级各类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每年组织申报、受理和评审,具体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以正式文件挂网公告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流程和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申报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送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或其指定的委托受理机构审查。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加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可以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初步拟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等,并对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报呈区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三)申请扶持金额超过我区当年财力时,经与申报企业协商,可延后兑付奖励和补贴,延后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骗取、非法占有扶持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或已享受我区同类扶持资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