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象州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捕鸟网、录有鸟叫声的录音机非法捕猎野生麻雀、翠鸟、鹊鸲等鸟类共计286只,其中,部分活体野生鸟类在公安机关拍照取证后予以放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6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开庭审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象州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如下:

一、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捕鸟网10张、录音机1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鸟类冻体233只,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600元。具体方式为被告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以务代偿协议书》,自协议签订的第二日起一年内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在该村提供无偿的清理垃圾、割草等公益性服务。

五、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今后公益诉讼会越来越多。本案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造成生态环境遭受一定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600元和向公众道歉,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象州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其愿意以劳务代偿,自愿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担任村公益活动义务员一年,通过义务劳动一年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及鸟类,保护自然环境,可以代偿公益损失,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该案作为象州县首例公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达到有效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文字/图片/排版:孟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