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中信国安(000839)索赔案持续获法院受理并通知缴纳诉讼费,参照过往案例,若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的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 进行预先登记。

近期,谢良律师团队再次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有关中信国安(000839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诉讼费缴费通知标志着案件获得正式受理。目前,中信国安(000839)索赔案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中信国安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年报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2021年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证监会依法对中信国安等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其因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为完成销售目标,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等手段虚增收入,以致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其次,中信国安分别在2014年12月24日及2015年1月23日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及49%股权转让协议,中信国安在首次转让51%股权后,对剩下的49%股权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青海中信国安在2015年1月至6月期间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该期间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这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对此,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以及处以5万至30万不等的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提示广大中小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过往案例,若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中信国安的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3月24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笔买入中信国安之日至2020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其它股票索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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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