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宴当中,四人死亡!太不幸了!近日,四川泸州村民为办丧宴,请的厨师买来醇基燃料丢在一边,邻居误把醇基燃料当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造成4人甲醇中毒死亡,另有13人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那么谁来为此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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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幸之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我们通过一个同样是发生在#四川# #泸州# 的类似案例来看看谁该为此负责。
2017年2月2日,泸县村民万某父亲过世,联系黄某某承办一条龙服务宴席,由于黄某某疏于管理,将装有醇基燃料的大桶与装有白酒的大桶混放在一起,导致帮忙倒酒的村民误将醇基燃料当成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造成多人甲醇中毒且引起3人中毒死亡。案发后,黄某某无能力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案例来源: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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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黄某某作为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业经营者,在承办宴席中疏于对醇基燃料的管理,具有明显的过失,导致发生中毒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之后,黄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第一,醇基燃料桶身均贴有标识,且醇基燃料存放于万某家中,证人宋某可以证实其在搬运醇基燃料的时候,黄某某提醒并告知了宋某高危风险,表明黄某某尽到了一定告知义务。
第二,将“酒”分装至小桶的村民在分装时也意识到不是白酒的可能性,但仍然分装并给客人倒酒,存在一定过失。
第三,本案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黄某某仅应在自己过失范围和程度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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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论证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黄某某系丧宴服务的承办者和醇基燃料的提供者、使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曾参加过泸县药监局举办的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具有对醇基燃料危险性和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观认知。
第二,含甲醇的醇基燃料与白酒在嗅觉和其他外观特征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所盛容器并无足以对未经专门培训的人产生警示的显著外观区别,导致当晚帮忙倒酒的未经专门培训的村民形成误当白酒的错误认识,足以证明黄某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黄某某对具有危险性的危化品疏于管理,以致发生多人中毒及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对危化品疏于管理的过失行为与中毒事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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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过失分为两种: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叫无认识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黄某某应当预见在人员众多的丧宴中将醇基燃料与白酒混放,可能引起他人误将醇基燃料当成白酒饮用中毒的严重后果,但是因疏于大意未能预见,以致造成多人甲醇中毒且引起3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有管理职责而属于管理,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人死亡,又没赔偿,黄某某被判五年并不冤。注意,法条中有写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实,像黄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道理处罚应该比较重,但实际上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一模一样。所以,定哪条罪实际对量刑并无影响,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定性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更加的恰当。
醇基燃料的主要成分是甲醇,外观、气味容易与散装白酒引起混淆,一旦误食会引起食物中毒,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法律上将其定性为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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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农村坝坝宴的兴起,像本案一样的不幸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农村坝坝宴承办者和醇基燃料的提供者、使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疏于管理,引起食物中毒,造成人员伤亡的,难逃刑事追责,而且还得承担赔偿责任。以没有犯罪故意抗辩也很难逃避追责,因为醇基燃料实在太过危险了,过失之下你不负责谁负责!
所以,本文开头所说的那个事件,厨师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且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
这种不幸的事是大家不愿看到的。如何防范这种不幸事件呢?个人觉得,对于坝坝宴的经营者应当进行一定的上岗培训,要让经营者对于醇基燃料这种危险化学品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村民在举办坝坝宴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备案后送达安全防范告知,提醒村民注意;此外,基层单位、媒体也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向村民们普及醇基燃料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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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大家对此类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