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索引】

(2019)京0106刑初91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乘坐滴滴司机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S××××的轿车,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刘家窑桥下辅路“蟹老宋”饭店附近时,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胡茂某指使胡雪某拔轿车钥匙,同时胡雪某抢夺轿车方向盘,导致轿车右前侧保险杠撞到路边的隔离护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双方均报警,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于案发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茂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胡雪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在周边有较多过往车辆及行人的路段,抢夺行驶中的汽车方向盘和车钥匙,其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辩护人对指控车损金额的异议,本院认为,该车辆的相关损失是因本案由二被告人造成,可予认定,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均认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车内录音资料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二被告人与司机在车内发生分歧时,双方均未能保持充分的理智和克制,被害人孙某某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但达不到严重过错的程度,胡雪某先口出脏话对孙某某进行辱骂才是导致矛盾升级的关键点,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当庭亦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故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

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