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需要被教导,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人不狠,站不稳。

但这个“狠”指得不是好勇斗狠。

单方面的暴力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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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说行事果断,做事雷厉风行。

坚强,让人能够依靠。

树立自己的威严,而并非是去伤害弱者。

徐老二(化名)明显就属于暴力有余,而自我管控不足。

曾因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

后来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徐老二和妻子徐某离婚后,儿子徐波(化名)跟随徐某生活。

虽然离婚了,但是徐老二经常去徐某经营的足疗店找她,探望徐波

徐某也是和徐老二时有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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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二的举动,也是引发了于某的不满。

双方也发生过争吵。

于某是徐某的客人,两人关系比较比较亲密。

一日上午。

徐老二驾车来到足疗店看儿子。

徐某和其发生争吵,徐老二驾车离开。

而在下午,徐老二酒后拉着姜某、韩某以及其儿子韩某1等人再度来到足疗店。

将车停在店门口后,徐老二再度和徐某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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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徐老二一行人离开去附近的饭店吃饭。

而在徐老二走了之后,于某和于某1以及秦某、徐某等人商议。

“如果徐老二再来就揍他”

于某还购买了工具放在足疗店备用。

当天晚间近9点左右。

徐老二等人酒后回到停放车辆的足疗店门口。

正好是遇到了于某和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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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二等人就叫了一声,随即于某和姜某以及徐老二发生争吵。

于某摆手让徐老二等人进店。

(于某1和秦某在店内等候)

不过徐老二等人没有进去,退到了店门外停车的地方。

于某跑回店内后,喊上等候的于某1、秦某。

之后于某、于某1、秦某几人拿了棍子就出去了。

在门外于某和徐老二以及姜某吵骂。

过程中于某有挥棒的动作。

徐老二直接是从车的后备厢拿了刀子去追赶和捅刺于某。

于某边后退便用棍子打徐老二。

而于某1和秦某也在后边追打徐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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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被徐老二用刀子划中,受伤倒地。

于某1准备上前扶于某时,被徐老二用刀子通刺到胸部。

而徐老二则是前胸后背及左臂被打伤。

经鉴定,于某伤情系轻微伤,于某1比较严重系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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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二为轻微伤

后续徐老二到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伤害于某以及于某1的过程。

缺舟:

法院原审经审理后认为。

徐老二在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致一人重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徐老二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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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徐老二有犯罪前科情况,并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

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宣判后,徐老二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定。

案发时,于某以及于某1还有秦某确实持工具进行威胁和恐吓徐老二。

徐老二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

可以说是具有防卫性质。

但本案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为徐老二在实施防卫的时候,存在持刀追赶、捅刺的行为。

当于某受伤,于某1准备上搀扶,秦某因被追赶而远离徐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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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三人已经不再对徐老二具有攻击的能力。

徐老二本身所面对的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

但仍然捅了于某1,致其重伤。

防卫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认定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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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相关说法证据,二审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